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容摘要:

)因风灾、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等造成损害或者伤害的,以及保险业机构因此而造成承保财产赔付人民币 500 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人民币 250 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各类金融案件: (一 )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贪污、贿赂、挪用、侵 5 占等)及资金风险案件; (二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三 )发生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窃 (泄 )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 (四 )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金融案件。 第十条 其他报告事项,包括: (一 )金融机构上级行 (部、公司 )主要负责人及总行(部、公司)领导到 ## 视察工作; (二 )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学习、培训等离开岗位 10日以上的; (三 )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者调整营业时间的情况; (四 )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章 报告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生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 ## 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附件 1)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 ## 中心支行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途径。 金融机构应区分报告事项内容,按照《 ## 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的规定分别向中国 6 人民银行 ## 中心支行办公室和货币信贷管理科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报告时限。 实行事前报告、实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相结合的办法。 总体要求: (一 )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中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等,应当在事前报告总体规划(方案),季度后 10日内报告规划(方案)落实情况; (二 )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中的重大经营亏损、违规经营、企业上市及辅导、主要经营指标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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