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联合租赁合作协议内容摘要:

对 供货人、 承租人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联合出租人 处理 《供货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 》 项下涉及 联合出租人 除实质性权利、义务以外的日常性事务。 《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签署后, 组织召开联合租赁会 联合租赁合作协议 10 议,协调联合出租人之间 、联合出租人与供货人、承租人之间 的关系及其他事项。 供货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或 承租人支付 应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约定损失赔偿金(如有)、留购价款和其他应付款等 之 日 【】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其他联合出租人转交上述款项。 ,接受联合出租人委托办理的事项。 、《供货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支付租赁物取得价款、 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协助承租人对 供货人 提出索赔,配合承租人 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手续。 其他联合出租人的 委托,代表联合出租人处理与本协议、《供货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其他事项。 ,因代理方行为过 失或不作为导致联合出租人利益受损 ,其他联合出租人有权要求更换代理方,并要求代理方对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 六 条 参与 方的权利和义务 谈判、起草、签署《供货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等相关文件。 方 提供的 信息备忘录等相关资料, 对 联合融资租 联合租赁合作协议 11 赁项目进 行独立审查。 、足额支付应付的租赁融资额。 ,应注意了解、掌握承租人日常经营与信用 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方及其他联合出租人。 涉及联合租赁业务的有关所有权、担保物权 等各项权利登记及 融资租赁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协助 租赁物、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资料,及时递交或通知 代理方。 供货人、 承租人发生的纠纷及对 供货人、 承租人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代理 方处理 《供货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 》 项下 所涉及的其他事务。 、《供货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支付租赁物取得价款、 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协助承租人对供货人 提出索赔 ,配合承租人 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手续。 联合租赁合作协议 12 第 七 条 《供货合同》、 《融资 租赁合同 》 的签订及主要交易 内容 与 供货人、 承租人签订 《供货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 联合出租人共同向供货人 /承租人取得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 租金及其他款项 的数额、支付 方式 等按 《实际租金支付表》 执行 , 代理方 按照《实际租金支付表》的约定 代表 联合出租人 向承租人收取 上述款项。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相关的投保、续保等义 务的,联合出租人有权委托代理方投保、续保,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如果承租人到期未支付上述费用,联合出租人有权在租金或 /和租赁保证金中扣除该等费用并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逾期利息,且联合出租人对承租人存在的任何其他索赔权不受影响。 《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分别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租赁手续费等应由承租人分别向各联合出租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赔偿金 或 承租人支付的应付租金 、逾期利息、违约金、 约定 损失赔偿金 (如有) 、留购价款和其他应付款项按 联合出租人 各自支付 的 租赁融资额 比例在联合出租人之间进行 分配。 联合租赁合作协议 13 不得单独与承租人达成任何涉及本项目融资租赁事宜并导致 其他联合出租人 利益受损的任何协议或安排。 有权单独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风险进行独立评估及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 1) 承租人的财 务状况、资信等级、主体资质及履约能力等事项; ( 2) 《融资租赁合同》及任何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的其他任何协议、安排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 3)联合出租人 、承租人或其他任何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或任何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的其他任何协议、安排或文件所提供的任何信息的充分性、准确性和 /或完整性。 第 八 条 联合租赁会议 致行动,同时维护联合出租人内部的稳定性,除各联合出租人在本协议、《供货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外,联合出租人的 行动需要经联合租赁会议决定方可执行。 联合租赁会议由联合出租人共同 组成,用以协调 各方 之间的有关事宜, 各 方参加联合租赁会议的人员应相对固定。 ,并经指正不改的,由代理方负责召开联合租赁会议,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以书 联合租赁合作协议 14 面形式通知承租人及其保证人: ( 1)承租人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书面声明被证明是虚假的; ( 2)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到期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 3) 承租人擅自转让、转租、出借、抵押、允许他人使用租赁物,或将租赁物投资给第三方、迁离《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地点等 ; ( 4)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联合出租人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内丧失租赁物所有权的; ( 5)其他《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日起每【】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代理方召集并主持。 占十分之一以上租赁融资额 的联合出租人 认为必要的,均有权经提前 【】 个工作日通知 其他联合出租人 后召开 临时会议, 其他联合出租人 在接到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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