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xx版内容摘要:

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按本规范附录 B进行;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按本规范附录 C 进行; 3 分部(子分部)工程及关键工序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 D 进行;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保证资料核查、实体量测抽查、外观质量检查按本规范附录 E、 H进行。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完成所有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2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中提出的 整改项目已整改完成; 3 主要性能指标抽查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规定: 1 返工重做,并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3 经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的分部工程,不予以验收。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 15 验收。 关键工序和首次检验批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 )及建设、勘察、设计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 )及建设、勘察、设计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进行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应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组组长应由建设单位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终止验收;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6 4 基坑 一般规定 基坑坑壁不稳定或开挖场地受到限制,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支护;设计无要求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支护方案。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制订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测目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与精度要求、测点的布置、监测仪器、报警指标、观测频率、观测资料整理分析及监测结果反馈制度等。 基坑工程监测项目根据设计、监测目的、支护结构形式及周边环境保护要求确定。 无论采取无支护和有支护开挖形式,基坑的基础承重面应在天然 状态下修理平整。 应避免超挖,如发生超挖应将松动部分清除,其处理方案应报监理、设计单位批准。 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基底的淤泥及其它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杂物必须清除干净;基底不得长期暴露、扰动或浸泡,应及时检查基坑尺寸、标高和基底承载力,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垫层施工。 基坑开挖中,在坑底基础范围之外设置集水坑并沿坑底周围开挖排水沟,使水流入集水坑喷射及锚杆喷射加固基坑坑壁,应按设计要求逐层开挖、逐层加固。 基坑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混凝土的强度应达到设计要 求,设计无要求时应不小于设计强度的 70%; 2 在覆土线或地下水位线以下的结构,应通过隐蔽工程验收; 3 基坑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有机物质含量不超过 5%;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 “弹簧土 ”现象。 当开挖基坑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明显不符时,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勘察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施工验槽、钻探取样和原位测试等。 扩大基础的模板、支架、砌体、钢筋、混凝土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 10 章的有关规定。 17 无支 护基坑 主控项目 基坑开挖方式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艺要求,基坑坑壁坡度应按表 确定。 表 基坑坑壁坡度 注: ① 坑壁有不同土层时,基坑坑壁坡度可分层选用,并酌设平台; ② 坑壁土类按照现行《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JTGE402020)划分; ③ 岩石单轴极限强度< 、 ~ > 30MPa 时,分别定为极软、软质、硬质岩; ④ 当基坑深度大于 5m 时,基坑坑壁坡度可适当放缓或加设平台。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 察和测量。 基坑开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的规定。 检验数量和方法:按表的规定检验。 18 有支护基坑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 主控项目 1 喷射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每 50~ 100m3 混凝土不少于 1 组,每个基坑至少 1 组。 检验方法: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 2 喷射混凝土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每 10m~ 20m 检查一个断面。 检验方法:凿孔法。 3 锚杆质量的验收应满足:抗拔力不应小于设计值。 检验数量:锚杆 总数的 5%,且不得少于 3 根。 检验方法:锚杆抗拔试验。 一般项目 4 锚杆的孔深、孔径、孔距、钢筋的直径或钢绞线的束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和测量。 悬臂式排桩结构支护 一般项目 1 灌注桩的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 5 章的有关规定。 检验数量和方法:按本规范第 5 章的有关规定检验。 2 锚杆质量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第 条的规定。 扩大基础 土质地基的持力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检查基底地质情况和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每一扩大基础下至少一点。 检验方法:观察、触探,必要时可按设计要求进行浅层平板载荷试验。 一般项目 2 检查基底处理和排水情况。 19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 3 检查基底平面位置和标高允许偏差: 1)平面周线位置不小于设计要求。 2)基底标高允许偏差为 177。 50mm。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测量。 岩质地基的持力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检查基底地质情况和承载力是否 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每一扩大基础下至少取 1 组岩样。 检验方法:观察、岩石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必要时可按设计要求进行岩基载荷试验。 一般项目 2 检查基底处理和排水情况。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 3 检查基底平面位置和标高允许偏差: 1) 平面周线位置不小于设计要求。 2) 基底标高允许偏差为+ 50mm,- 200mm。 基坑回填 一般项目 基坑填土的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 填土的压实度标准 检验数量和方法:按表的规定检验。 20 5 桩基础 一般规定 本章适用于钻(冲)孔灌注桩、挖孔灌注桩。 钻(冲)孔灌注桩、挖孔灌注桩及承台的模板、支架、钢筋、混凝土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10 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桩基础施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等措施。 施工时应有完善的施工记录和监控手段。 钻(冲)孔深度达到设计标高后,应对孔位、孔深、孔径、倾斜度进行检查,符 合要求后方可清孔;在吊入钢筋骨架后、灌注水下混凝土前,应再次检查孔水下混凝土严禁有夹层和松散层。 挖孔施工应根据地质情况选择孔壁支护方案,确保施工安全并满足设计要求。 若孔挖孔达到设计深度后,应清除孔底松渣、泥或沉淀土。 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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