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内容摘要:

采暖时,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安装在人体的侧上方。 4. 5. 6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全面采暖的耗热量应按本规范第 4. 2 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可不计高度附加,并应对总耗热量乘以 0. 8~ 0. 9 的修正系数。 辐射器安装高度过高时,应对总耗热量进行必要的高度修正。 4. 5. 7 局部区域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耗热量可按本规范第 4. 4. 4 条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4. 5. 8 布置全面辐射采暖系统 时,沿四周外墙、外门处的辐射器散热量,不宜少于总热负荷的 60%。 4. 5. 9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 器所需要的空气量。 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 0. 5 次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4. 5. 10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采用室外供应空气时,进风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区,距地面高度不低于 2m; 2 距排风口水平距离大于 6m;当处于排风口下方时,垂直距离不小于 3m;当处于排风口上方时,垂直距离不小于 6m; 3 安装过滤网。 4. 5. 11 无特殊要求时,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的尾气应排至室外。 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人员不经常通行的地方,距地面高度不低于 2m; 2 水平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伸出墙面不少于 ; 3 垂直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高出半径为 6m以内的建筑物最高点不少于lm; 4 排气管穿越外墙或屋面处加装金属套管。 4. 5. 12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应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设置能直接切断采暖系统及燃气供应系统的控制开关。 利用通风机供应空气时,通风机 与采暖系统应设置联锁开关。 4. 6 热风采暖及热空气幕 4. 6.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热风采暖: 1 能与机械送风系统合并时; 2 利用循环空气采暖,技术经济合理时; 3 由于防火防爆和卫生要求,必须采用全新风的热风采暖时。 注:循环空气的采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本规范第 5. 3. 6 条。 4. 6. 2 热风采暖的热媒宜采用 0. 1~ 0. 3MPa 的高压蒸汽或不低于 90℃的热水。 当采用燃气、燃油加热或电加热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 (GB 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要求。 4. 6. 3 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的工业建筑,采用热风采暖且距外窗 2m或 2m以内有固定工作地点时,宜在窗下设置散热器,条件许可时,兼做值班采暖。 当不设散热器值班采暖时,热风采暖不宜少于两个系统 (两套装置 )。 一个系统 (装置 )的最小供热量,应保持非工作时间工艺所需的最低室内温度,但不得低于 5℃。 4. 6. 4 选择暖风机或空气加热器时,其散热量应乘以 1. 2~ 1. 3 的安全系数。 4. 6. 5 采用暖风机热风采暖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应根据厂房内部的几何形状,工艺设备布置情况及气流作用范围等因素,设计暖风机台数及位置; 2 室内空气的换气次数,宜大于或等于每小时 1. 5 次; 3 热媒为蒸汽时,每台暖风机应单独设置阀门和疏水装置。 4. 6. 6 采用集中热风采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区的风速应按本规范第 3. 1. 2 条的规定确定,但最小平均风速不宜小于 0. 15m/s;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应通过计算确定,一般情况下可采用 5~ 15m/ s。 2 送风口的高度不宜低于 3. 5m,回风口下缘至地面的距离宜采 用 0. 4~0. 5m; 3 送风温度不宜低于 35℃ 并不得高于 70℃。 4. 6. 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热空气幕: 1 位于严寒地区、寒冷地区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对经常开启的外门,且不设门斗和 前室时; 2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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