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拆除程序内容摘要:

照规划许可进行建筑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违章建筑的特征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 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由于 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 但是,违章建筑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 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有权处分建筑材料。 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 ,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有权占有建筑物。 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 配状态。 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 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 违章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 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有权使用建筑物。 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临时性使用权。 一旦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权随即消灭;或者违章建筑取得合法性之后,该种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也就消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使用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第 32条和第 35 条) 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 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 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三、违章建筑的确认 在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其拆迁裁决或者有关的文件中确认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系违章建筑而不能提供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处理决定时,则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认定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系违章建筑的行为是超越职权 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认定和处理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一项职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没有职权认定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因此,如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认定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系违章建筑 ??不能提供有关规划部门的处理决定 时,被拆迁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认定。 违章建筑的认定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判断某一建筑是否属于违章 建筑,必须由 房屋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作为拆迁人或拆迁主管部门都没有认定权利,也无必要自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40 条和 41 条的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和占用土地行为有权给予行政处罚。 所以,对于违 章建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当事人 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同时,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章建筑物的合法化追认 法律一般不赋予当事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 但作为该原则的例外,对于部分设计正规、结构合理的违章建筑,只要不影 响整体规划,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责令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确定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 对于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可以确认其房屋所有权,从而转化为合法的房地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违章建筑物的性质转化应当严格遵循一些原则: 地域界限。 凡影响近期规划或城市开发的重要地段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一般不能通过事后追认为合法建筑。 其他规划开发地区则可以本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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