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县城(罗塘河出口段)防洪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60 天。 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 )认为有 必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 天。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 )的上述要求。 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 )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担保,投标文件无效,并可退还;若接受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 )的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允许修改,并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 条的规定 仍 适用。 投标担保 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金额为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未按要求 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 )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0 本标段的投标 担 保 采用现金担保, 金额 和 缴纳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未按上述规定递交者和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原因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按本 须知第 条或第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书。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 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 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封面上应分别标明 “ 正本 ” 和 “ 副本 ” 字样。 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用 A4 纸装订成册(图页可除外),并逐页标注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 投标文件的正本应使用打印或不易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在规定的位置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鉴),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同时加盖单 位公章;每页均应盖单位公章。 副本可复印,并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涂改、插字或删除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签 名 确认。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封袋面上应标明 “ 正本 ” 和 “ 副本 ” 字样,封袋密封口加盖密封章。 投标文件封袋面上应写明: 1)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 2)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 )的名称和通信地址; 3)投标人的名称和通信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4)在 2020 年 5 月 18 日 9:30 时 前不得启封。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和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 )认为有必要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时,将发出补充通知。 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 )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 11 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本须知第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 )将不予接收。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若需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本须知第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 )签收。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条和第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 “ 修改 ” 或 “ 撤回 ” 字样。 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 )按本须知第 款的规定可没收其投标担保。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 )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未参加开标会议; (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 ( 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 ( 4)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鉴),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 ( 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 6)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监理大纲、投标价格等 实质性 内容; ( 7)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 8)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 明或补正; ( 9)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 ( 10)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 11)投标文件中 主要 资料 存在虚假的 ; ( 12)投标人名称与 资格审查 文件不一致; ( 13)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开标与评标 开标 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 )将于 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公开开标。 所有投标 12 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均应持本人身份证准时出席,并在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 )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 签 到。 若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未出席开标会 ,则 招标人宣布其已放弃投标。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 )组织并主持。 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担保、投标报价、修正报价(如果有)和其他需宣布的内容等。 投标人在开标时对须澄清的内不予澄清,其投标无效。 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 )负责开标会议记录并归档。 若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 )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招标监督部门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 )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 评标 由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 办法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 )书面提出评标报告 本次评标采用 的 《评标 办法 》见本招标文件附件二。 算术性修正 投标人投标时不需进行报价分析,不需进行算术性修正。 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 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投标人对澄清的问题需书面答复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确认,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的澄清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中标 中标人的确定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保证投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无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中标通知 在本须知第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 或 招标代理机构 )应向中标人 13 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 1)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 2)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全部被否决的。 履约担保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壹万 元。 履约担保期限为监理服务期。 本标段履约担保 采用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 应由中标人开户行或其他具有开具保函资格的银行出具。 履约保函格式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 的格式 (详见附件四 )。 签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天内,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又无正当理由,或未按本须知第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担保。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依序与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中标人和 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中标人需承担的费用(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以下费用) ①按规定支付招标代 理服务费, 招标服务费按计价格[ 2020] 1980 号、发改办价格[ 2020]857 号和发改价格 [2020]534 号的规定按中标金额计算 ,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否则不予签订合同。 需缴纳的招标服务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考虑分摊到单价中,不单独列项。 ②按规定支付建设工程交易费,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工程交易机构交纳建设工程交易费,否则不予签订合同。 14 3 合同文件 15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 监理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委托 人名称)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工程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等别(级): 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万元 工期: 二、监理范围 监理项目名称: 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监理项目投资: 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监理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16 中标通知书; 投标报价书;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监理大纲; 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 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 委托人: 监理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17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 指 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 、“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 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 48 小时内 补 做书面通 18 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 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 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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