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内容摘要:

; (三)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 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四) 经返修或者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三、 当在 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公司应对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做 出处置决定,采取与质量问题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程度相适应措施。 四、 保持质量问题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包括所批准的让步记录。 6 第十 七 条 质量问题(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一、 一般质量问题: (一) 由专职质量检查员填发 《 质量问题通知单》 ,并监督责任方整改 验收。 (二) 对 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 ,进行问题封闭。 二、 较严重质量问题: (一) 由专职质量检查员逐级上报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填发《 质量问题通知单》 责令限期整改, 并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二) 对 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 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 形成 整改完成报告书 ,进行问题封闭。 三、 严重质量问题: (一) 专职质量检查员 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并立即逐级上报有关部门进行 调查 处理。 (二) 对 监理工程师签发 的 整改通知书, 或 总监同意发局部暂停施工通知。 由 各单位 安全质量部和工程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形成调查处理方案,上报 公司安全质量部。 四、 质量 一般事故 : 质量一般事故 发生后,作业队或架子队应及时通知项目部,并对现场进行保护,由 公司 总工 程师 召集工程管理部和安全质量管理 部 进行调查处理。 并形成调查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质量 管理 7 委员会。 五、 质量 大 事 故 质量大事故 发生后, 立即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 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取证工作。 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取证工作。 六、 质量重大事故 (一) 质量重大事故 发生后,责任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并 配合 调查和处理工作,按规定妥善保管好有关资料。 (二) 质量 重大事故 各单位 必须在 2 小时之内报告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必须在 24 小时内报告至公司及建 设单位、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驻现场人员。 事故单位应在 3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七、 质量 特别 重大事故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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