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内容摘要:

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 ,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 ,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 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 80%的资金进行投资 ,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 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 )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条第 (二 )、 (三 )、 (四 )规定的情形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 ,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 ,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 择一项举手投票。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留期限为五十年。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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