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制定经理工资报酬标准)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审议批准贷款额度在 万元以上的担保业务; 1决定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及公司的办公费标准; 7 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三十一 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 3至 4人。 董事会每届三年。 董事会原则每个季度一次例会,听取公司经营情况汇报,处理有关事项。 董事会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形成决议。 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聘任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长可以列席董事会。 第 三十二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人,也可委托经理为法人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董事会; 检查股东会、董事会; 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作出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审批 10万以上 、 3000万以下的贷款担保; 董事会、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三十三 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不是董事的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 四 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业务; 对贷款额度在 10万元以下 的担保,调查员、得审员各有一票同意权,但总经理有一票否决权。 8 聘任和解聘公司工作人员; 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经营情况;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聘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权利: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时,要求执行董事、 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 执业审计师等人员协助,聘任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八 章 注册资本的变更、分立、合并 9 第 三十九 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股东对新增的注册资本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按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在作出较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 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小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 司变更注册资本,由法定验资机构对变更后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证,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第 四十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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