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摘要:

宅的,拆迁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 1) 1999 年 1 月 1日前的且有合法证照的,给予补偿。 ( 2) 1999年 1 月 1 日以后的或无合法证照的,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三)拆迁农民住宅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认定为生产经营性用房: ( 1)集体土地被征后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在 亩以下; ( 2)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建房执照)、与房屋坐落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 3)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 160平方米; 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 1)、农户自己从事 生产经营的,按本方案第三条规定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 400元的一次性经营补偿费。 ( 2)、承租给他人生产经营的,除按本方案第三条规定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 400 元的一次性经营补偿费。 承租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经营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承租者和被承租者各得百分之五十得补偿费。 ( 3)、生产经营性用房部分与农民住宅部分不得交叉和重复补偿。 征地拆迁通告发布以前的,按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补偿;征地拆迁通告发布以后的,一律按住宅房给予补偿。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安置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住宅和被征地“农转非”的居民住宅,可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实行货币补偿,还可以实行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二)城(镇)居民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和购买农民住宅的、农民住宅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部分、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或单位的用房和在以往征地拆迁时享受过产权调换的,均不实行产权调换,只予以货币补偿。 (三)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征地拆迁农户家庭人口数确定。 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 45平方米 以上的(含 45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 45平方米给予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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