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章程内容摘要:

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选举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 六 条 公 司设经理 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 七 条 公司设监事 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 或聘任 产生。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 1)检查公司财务; (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 八 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 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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