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范围内采取下列具体方式进行投资: (一)基金 单独或与其他机构设立项目公司作为单个项目企业的投资主体进行 投资; (二)通过委托的方式,委托普通合伙人作为单个项目企业的投资主体进行投 资。 具体投资方式由普通合伙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 基金的股权投资程序 第五条项目获取与筛选 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商业计划书等项目资料,与企业进行初步接触。 形成项目入库申请,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投资标准进行初步筛选,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六条项目立项 对入库管理的项目,进行初步分析研究撰写项目立项报告,并提请召开项目立项会议。 经项目立项会 议表决通过并经批准的项目,可开展后续推进与实施。 第七条项目决策 对通过立项的项目,进行深入的现场调研,完成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形成项目投资建议书,并提请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投资建议书和项目汇报,对项目投资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并经批准的项目,可开展尽职调 查工作。 依据投资决议的相关要求,与项目企业进行投资谈判,并签署投资框架 第 12 页 共 31 页 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章程 协议。 第八条尽职调查 通过投资决策的项目,组织对项目企业进行法律及财务 尽职调查;较为复杂的项目,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财务及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的尽职调 查报告。 经过尽职调查,如发现项目企业存在重大财务或法律问题,则须重新召开投资决策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重新表决;如未发现重大财务或法律问 题,则进入项目交易实施阶段。 第九条交易实施 与项目企业进行交易结构的谈判,确定项目投资协议及相关文件,经审批后,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完成股权交易及划款事宜。 第十条投后管理 项目投资完成后, 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密切跟踪, 落实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后续事项,并以定期、不定期 分析报告、专项汇报报告等方式监控企业运营状况;同时依据被投资企业需要, 提供必要人事、 财务、 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协助。 在特殊情况下, 可指派专人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决策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退出 项目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 IPO 上市、兼并收购、管理层回购等。 依据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发挥专业特长,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专业的指导及顾问服务,使得投资项目可以通过上述方式顺利退出,以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第 13 页 共 31 页 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章程 第三十四条 共 同投资 (一)如果普通合伙人认为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有限合伙人、国内的或 国外的实体、个人)进行共同投资可以为基金带来业务或投资利益,普通 合伙人可以自主决定基金与第三方一起向项目企业进行共同投资, 具体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 1. 普通合伙人可以投资或发起设立合伙企业或实体( “平行基金 ”), 平行基金可与基金进行共同投资,但平行基金不参与其设立前基金已经 投资的项目企业的共同投资。 平行基金与基金进行共同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情况 下,保证基金与平行基金依据相同的条件和条款,按照各自 基金规模比 例进行对项目企业的投资。 2. 普通合伙人可以选择平行基金之外的其他实体(包括 (*)管理的其他股 权投资基金)、个人,依据相同的条件和条款,按照普通合伙人根据实 际情况自主确定的投资额度和分配比例与本基金进行共同投资。 (二)考虑到法律、法规、政策和项目企业实际情况,普通合伙人不保证基 金可 以与平行基金或其他实体、个人进行共同投资。 (三)基金与平行基金或其他实体、个人进行共同投资时,普通合伙人应当本着 公平合理原则,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基金的利益不受损害。 (四)如与基金进行共同投资的第三方履行了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第 14 页 共 31 页 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章程 股权投资程序, 则视为基金已经适当履行了必要的股权投资程序。 第四章 基金的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 第三十五条 基金的收益是指基金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和其他收益。 股权投资收益是指: 基金从其进行股权投资的项目企业取得的全部现金收入,包括从被投资项目企业退出取得的作为股权对价价款的处置性现金收入, 以及通过被投资企业分红等形式取得的日常性现金收入。 其他收益是指:基金取得的除股权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股申购、可转债申购、货币型基金等低风险金融产品及银行存款取得的全 部现金收入。 本条所称退出是指:基金以境内外 IPO、协议股权转让、合伙协议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方式处置持有的被投资项目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份)转让对价价款全部回收至基金的账户。 第三十 六条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比例和顺序: ( 一)基金取得的收益应首先按照各合伙人出资比例,对各合伙人还本,归还各 合伙人全部认缴出资(一个退出项目企业无法完成还本,后续退出项目企 业继续还本);全部还本且扣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的应计提或支付 的费用后的剩余的收益为可分配净收益(以下简 第 15 页 共 31 页 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章程 称 “可分配净收益 ”), 可分配净收益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配: 1. 如果基金的年收益率低于 8%,则全部可分配净收益由全体合伙人按照 各自 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 如果基金的年收益率达到或超过 8%,则全部可分配净收益的 80%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全部可分配净收益 20%分配给普 通合伙人。 “年收益率 ”是指:年收益率 =(基金累计实现的可分配净收益 /基金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 / 实现收益时间。 (二)收益分配顺序 首先,向各合伙人还本:按照各自认缴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配金额等于各 合伙人全部认缴出资的收益; 其次, 80/20 分配:可分配净收益的 80%按照各自认缴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 分配,剩余可分配净 收益的 2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 第三十七条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 在基金从投资的每个项目企业退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基金应将从该项目取得 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前述原则和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基金已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应及时进行分配, 不做滚动追加投资。 第三十九条 亏损分担原则和比例 各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比例承 第 16 页 共 31 页 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章程 担对应的股权投资项目亏损, 有限合伙人仅以出 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超出部分由普通 合伙人承担并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 基金的费用 第四十条 基金的费用种类 (一)基金开办费、清算费和日常运营费用 1. 基金的开办费和清算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注册登记费、清算费等 ; 2. 基金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通知费用、基金的租金、水、电、物业 费用等。 (二)基金交易相关费用 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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