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内容摘要:

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企业无资质 或超越资质 生产预拌混凝土,或出现第三十九~四 十一条情况并经鉴定混凝土实体强度或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企业立案查处。 第四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试验室现场考核、资质许可、分厂(分站)备案、动态考核等 监督管理 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及时纠正下级主管部门在 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监督管理 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给予通报: (一)发现企业或分厂(分站)存在按规定应予以记分的情形但未实施记分的; (二)现场考核、资质许可、分厂(分站)备案时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的; (三) 在抽查抽测等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监督人员的监督资格,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第六章 其 它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所称分厂(分站)是指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 在资质证书注明地址外设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分支机构。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是指企业或分厂(分站)内部专门负责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性能等混凝土专项检测工作的部门。 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视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企业或分厂(分站),或随机检查某一个企业或分厂(分站)生产活动中一项或若干项内 容的抽样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的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应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企业的信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接到投诉或举报后,主管部门应核实情况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原福建省建设厅印 发的《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闽建建〔 2020〕 4 号 )同时废止。 本标准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15 附 件 : (分站)备案申请表 (分站)进厂原材料汇总表 (分站)出厂预拌混凝土汇总表 (分站)抽查抽测记录表 81~ 16 附件 1 预拌商品 混凝土专业企业分厂(分站) 备案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公章) 企业资质等级 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时间 企业资质批准部门 分厂(分站)名称 分厂(分站)生产地址 分厂(分站)负责人 企业对分厂(分站)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有 □无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险凭证 □有 □无 分厂(分站)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险凭证 □有 □无 分厂(分站)试验室管理制度 □有 □无 分厂(分站) 试验 室主任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有 □无 分厂(分站) 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及社会保险凭证 □有 □无 分厂(分站) 厂房、设备设施、试验仪器的相应证明 □有 □无 分厂(分站) 试验室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分厂(分站) 试验室、搅拌站(楼)配料控制、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三者是否互联互通 □是 □否 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 17 附件 2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或分厂(分站)进厂原材料汇总表 企业(分厂、分站)名称: 原材料类型: 进厂时间 生产厂家 品种(规格、等级) 数量 检验时间 检验报告编号 备注 注: 原材料类型指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 每一材料类型单独一张表,并按进厂时间排序。 18 附件 3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或分厂(分站)出厂预拌混凝土汇总表 企业(分厂、分站)名称: 出厂时间 工程项目名称 强度(抗渗)等级 砼方量( m3) 出厂检 验试块编号 出厂检验报告编号 备注 注:本表按出厂时间排序。 19 附件 4 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表 工程名称 生产厂家及 合同编号 交货地点 配合比编号 浇筑部位 强度等级 供货日期 抗渗 等级 砼初凝时间 运输车 牌号 发车时间 进场 时间 卸料 时间 砼设计坍落度(㎜ ) 实测 坍落度(㎜ ) 本车数量( m3) 试块制作 时间 编号 时间 编号 时间 编号 时间 编号 养护地点 检测机构(试验室)名称 验收意见: 预拌砼厂家(签字): 需求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该表一式两份,由供需双方人员共同签字后各自存档。 20 附件 5 预拌商品混凝土退货记录表 工程名称 预拌混凝土 企业名称 浇筑部位 强度等级 运输车牌号 进场时间 退货时间 退货原因: 预拌砼厂家(签字): 需求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该表一式两份,由供需双方人员共同签字后各自存档。 21 附 件 6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 一、主管部门应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及其分厂(分站)实施动态考核管理。 当企业或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况时,除责令其改正外,还应给予企业或分厂(分站)相应记分。 对分厂(分站)记分的同时对其所属的企业同样分值的记分。 (一)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每次记 5 分。 1.水泥、人工砂、净化海砂、掺合料和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无合格证的; 2.水泥、人工砂、净化海砂、掺合料和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无出厂检验报告的; 3.未建立进厂原材料台账或进厂原材料台账不符合《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要求或进厂原材料台账与实际不符的; 4.检(试)验后样品留置不符合要求的; 5.原材料计量偏差超过允许偏差的; 6.拌制混凝土期间未按要求测定骨料含水率的; 7.未建立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或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不符合《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要求或 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与实际不符的; 8.抽查时试验室当天到岗检测人员少于 4 人的; 9.试验室实际在岗检测人员少于 6 人的; 22 10.抽查时试验室当天到岗检测人员中无人可从事配合比设计、试块强度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中的某一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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