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内控制度内容摘要:

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十六条 距领取 年龄不足 15 年的,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 60 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 年;距领取年龄超过 15年的,累计缴费不少于15 年。 第十七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 ,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本村村委会办理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填写《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 》。 村协理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 10 日前报乡镇(办)劳保所,经劳保所审核后于每月 20日前将符合领取条件人员相关资料报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区社保经办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认定待遇领取资 格、确定养老金领取金额,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制发养老保险金领取存折。 第十八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理员和乡镇(办)劳保所应及时提请区社保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 60 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协理员和乡镇(办)劳保所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 7 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村协理员于每月末,将当月本村领取人员死亡情况报乡镇(办)劳保所审核后,报区社保经办机构。 区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于每月末将当月本区死亡人员情况分别按乡镇(办)、村统计后向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报情况做停发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 件具备时转移。 第四章 基金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专户储存基金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在区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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