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流程内容摘要:

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确认纠纷双方自愿达成的、符合有效要件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继而以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依据做出裁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七、在法院判决生效案 件的执行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协助。 民事纠纷经过审判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对于一些执行标的小且易于达成执行和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引导当事人到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进行解决。 八、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 委托、联合调解 的案件主要以离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继承、邻里矛盾纠纷和小额的债务、损害赔偿、宅基地、拆迁、土地承包纠纷以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小的民间借贷、借用、租赁等合同纠纷案件为主。 9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联系制度 一、每个成员单位需设立一 名固定的工作联络员。 县、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指导) 中 心统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受理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区域管辖, 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式分流指派到有管辖权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织进行调解。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指导) 中心办公室对调解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检查督办,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履行期限结 满 后进行跟踪回访。 三、对成员单位调解的纠纷案件成功与否都要以《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县 、 乡 (镇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指导) 中心。 四、对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指导) 中心办公室通过召开联席会议 ,集体讨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 五、对现场处理,交办转办,提交会办的案件,当事人不接受处理的,均进行登记 并 告知正确的救济途径和诉讼程序。 六、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及土地承包、农田水利、劳资劳务、医患、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矛盾纠纷,当事人愿意接受调处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信访案件和派出所受理的因琐事纠葛、邻里纠纷引发的民事纠纷、社会危害不大的治安案件等。 10 限期办结回告制度 一、有关部门、乡镇对调处中心分流调处的矛盾 纠纷,应在 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 2 个月。 调处的行政争议,应在 20 日内办结。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办结后要及时向调处中心报告,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报告原因。 二、调处中心组织调处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或跨部门、跨乡 ( 镇 ) 的矛盾纠纷,应在 15 日内办结。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 2 个月。 调处重大、疑难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在 20 天内办结。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重大、 疑难矛盾纠纷办结后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1 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制度 一、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 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可能激化为民转刑案件的矛盾。 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 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纠纷。 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 纠纷。 二、调处中心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处。 三、调处中心应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 2 日内将该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 四、调处中心每一个月应对本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摸排,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12 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一、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 人,调处中心组织责任追究,提出处理建议,由综治、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核实后,由县综治委对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个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部门派驻调处中心人员在接访受理、调处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调处中心向派出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三、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调处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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