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聊城金鼎店建筑工艺设计合同内容摘要:

条 约定,向承接人支付顾问服务酬金。 承接人的权利 第十二 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本项目 影院工艺设计、建设顾问 服务范围内,授予承接人以下权利: 1. 承接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 承接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的与本项目 影院工艺设计、建 设顾问 服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和解答。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 三 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5 1. 委托人有权向承接人询问本项目 影院工艺设计、建设顾问 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本项目影院建设服务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 当委托人认定承接人的技术专业人员不按本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承接人更换技术专业人员,直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接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接人的责任 第十 四 条 承接人的责任期即为本合同的有效期。 在责任期内,承接人将根据委 托人项目工程的进展,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现场服务(服务次数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不少于 5天) ,工程完工后承接人应配合委托人对影院工程予以竣工验收。 第十 五 条 承接人在本合同责任期内,应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承接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第十 六 条 承接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承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顾问服务酬金总额的20%)。 第十 七 条 由于 承接人 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 承接 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 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 承接 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 第十 八 条 由于 承接 人自身原因 ,延误了按本合同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千分之二。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委托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委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向承接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顾问服务酬金总额的 50%(除去税金)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 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委托人、承接人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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