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内容摘要:

(一) 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 对负次要责任(间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 分公司)负责人给予 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 四 ) 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 撤职 处分。 (五) 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 记 大过 处分。 (六) 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 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七) 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 及以上 处分。 (八) 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 记大过 及以上处分。 (九) 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 行政记大过 处分。 (十) 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十一) 安监部、 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 或记大过 处分。 (十二) 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一般事故 (一) 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 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 对 主要责任 者所在部门( 分公司 )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 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 记大过至 撤职 处分。 (五) 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 成 员给予警告至 记 大 过 处分。 (六) 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七) 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 记过 处分。 (八) 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 行政 记大过处分。 (九) 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 记 过处分。 (十) 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 大过 或降级 处分。 (十一) 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 记过 处分。 (十二) 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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