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期末复习资料内容摘要:

来作为投人的资本、作为注册资本、作为股东的出资出现,这是要成立一个公司最核心的问题。 第五,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公司法》第 7 条特别强调要建立规范 的内部管理机构。 其有四大含义。 其一 ,是要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 股东会是最高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重要的问题要由股东大会来决定,董事会是最高的管理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这样的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分工制约的机制必须建立,不能够再搞原来 国有企业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建立规范的机构的核心就在于它有一个严格的法律所规定的分工制约的科学机制。 其二,是公司制度里面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或者是聘任制,或者是选任制。 董事会的成员都是选举产生,董事长是选举产生,监事会的成员需要选举产生,经理则需要聘任产生。 聘任就有一个重要的特点,要订立合同,有竞争机制,公开的机制要有透明度,不能搞 暗箱操作。 其三,是理顺董事长与经理的关系。 《公司法》里面的管理机制,有两个头头,一个是董事长,一个是经理。 经理现在名称多了,有的叫总经理 ,有的叫总裁,也有的叫首席执行官。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行为代表公司,掌握公司发展的大方向,但他不能够具体干预公司里面的日常经营和指挥工作,日常生产经营指挥工作只能由经理来负责。 其四,是建立严格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责任机制,也就是董事、监事、经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了自己的权限,在自己经营活动中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要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这一点和原来的国有企业有很大的不同。 4.简述所有权法律概念。 所有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按照《民法通则》第 71 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首先,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所拥有的权利。 权利主体是所有人,除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侵害所有人所享有的所有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除所有人以外的任何其他的人都被称为义务的主体。 其次,《民法通则》第 71 条同时强调,所有权的特点是所有人可以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所有权第二个特点表现在它是四项权利的集合。 有时所有权人也称为完全的物权人。 其他的一些权利,比如土地使用权,可能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但不能享有处分权。 所以,这种权利称为不完整的权利,不能叫做所有权。 再次,所有权还有一个重 要特点就是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一项财产属于甲就不能属于乙,所以一物之上只 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 5.简述财产权和人身权在法律上加以区别的主要意义。 意义就在于,财产权可以转让、继承,可以允许权利人就是主体作出处分,甚至只要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利益,权利人可以抛弃他的所有权。 但是,人身权通常和人身有着密切的联系。 它与人身通常不可分离,在法律上称为专属性。 人身权不能够与主体发生分离,不能由主体转让、抛弃,不能随意作出处分。 比如权利人不能把自己的名誉转让他人,或者是把自己的名誉权由他人 权,除所有权之外,财产权还包括债权 (比如合同债权 )、知识产权,还有其 他的一些权利。 所以,所有权是财产权的一种,但是不能说所有权就可以代替 财产权。 因为财产权包括的权利更为广泛,所有权的客体通常只能是针对有体物,或者说只能是以动物、不动物作为所有权的客体。 6.在产权里有哪些重要权利。 在产权里有两项重要的权利:一项是财产所有权,另一项是债权,更确切地讲叫合同债权。 财产所有权主要是《物权法》来规定的,而合同债权主要是由《合同法》来规定的。 在实践中经常有人认为所有权和债权好像是一回事。 尽管他们都统称为财产 权,但是严格地讲,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财产权。 简单地讲,所有权是对于物的一种支配的权利,而债权是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和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一种请求权。 7.所有权和债权有什么区别 ? 从法律上来看,所有权和债权不仅仅是在概念上存在区别,还表现在很多方面。 首先,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例如甲对某项财产享有所有权,那么这个财产就是甲的,不管这个财产现在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依法要求取回。 换句话说,在法律上甲享有一种追究的权利,除非法律上受到善意取得的限制,否则甲可以一直追究到这个财产。 但是,债权人可能并不能享有这 种一直追究的权利。 因为债权本身不具有严格的排他性,债权只能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 所以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只是对债务人而言的,即他只能对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对任何第三入主张这种权利。 其次,如果所有权和债权有时候并存的话,从法律上来看,所有权包括整个物权都是应当优先于债权的。 比如,如果一个债务人欠子很多债,包括也欠了甲的债,甲还有一些家具放在他那里临时保管。 现在他的债权人都要找他要求清偿所有的债务,要强制执行他的财产了,但这些债权人不能把存放在他那 儿的家具拿去执行。 因为,这个家具甲是享有所有权的,债权人只 是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甲的所有权应该优先于债权。 不仅仅是所有权,其他物权人也享有一种优先债权的效力。 比如甲欠债后用他的房子来抵押,清偿还债的时候,这个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对这个房子主张权利,要求拍卖、变卖这个房子,以拍 卖、变卖的财产来清偿他的债务。 所以,甚至其他物权都享有一种优先于普遍债权的权利。 此外,所有权和物权还有很多的区别。 通常在法律上说的所有权是永恒存在的,而债权通常是短期的。 从法律上来讲,如果甲对这个财产享有所有权,除非财产自身毁损灭失,或者甲把这个财产转让出去,除了这两种情况以外,法律规定甲应该对 它永远地享有所有权,即在法律上通常不能对所有权进行任何期限上的限制。 但是,债权显然要受到合同的存续期间的限制,即使合同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也要受到时效的限制。 而且,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债权可以是多个。 8.简述其他物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其他物权和所有权的区别主要就表现在:所有权就是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其他物权是非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人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比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权人并不是所有权人,是在所有人 (国家 )财产基础上所享有的这种权利。 经营权也是这样,它是由所有人以外的经营者对所有人的财产所享有 的经营的权利。 其次,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四项权利。 但是,其他物权只是包括了所权中的几项,比如说一项、二项甚至三项权利,通常并不包含完整的四项权利。 实际上,有时候把所有权称为完全的物权,把其他物权弥为限制物权,是说它的权利,内容是受限制的。 再次,通常所有权只能是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是在一物之上可能形成多个其他物权。 9.如何区分所有权和经营权。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如果有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的约定,也就是当事人在合同里面特别规定了要以经营的能力、经营的成果 等等来作为获取产权的根据,甚至规定明确的份额等等,如果当事人和所有人之间有这种特别的约定,当然法律也不禁止,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产权分配。 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的合同的特别约定,原则上应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来处理这种产权纠纷。 因为,在所有人对这个企业所作的投资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增值应当归所有人,不管这种增值比例有多大。 尽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投入了一定的劳动,投入了一定的智力,甚至他的经营管理是卓有成效的,为产权的增值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 那么原则上经营者只能够获取一定的报酬,而不能对这个财产主张一种所有权。 因为从根本上讲,经营者不是所有人,不能够直接主张这种所有权。 这是从广义上来理解经营权。 10.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有什么特点呢 ? 第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是在国家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是在国家所有权基础上所派生出来的权利。 经营权本身是一种两权分离的产物,是在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发生分离的基 础上所产生的,是国家将它的所有权里的部分权利授权给企业,由企业所享有的权利。 这是第一个特点。 第二,从主体上来看,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它的财产所享有的权 利。 国家本身不能直接经营、管理财产,对国有财产必须实行一种分级管理,并且要授权企业来实际经营、管理这些财产。 所以,由于国家的授权所形成的经营权,其主体只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这些企业应当是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民事主体,或者说是独立的市场主体。 它们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而享有对国有财产的权利,这就是经营权。 更确切地讲,经营权的主体,目前主要是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独资企业,即国有的独资企业。 第三从内容上来看,按照现行立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的经营权是国家授予的经营、管理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不享有受益权。 处分权也是一定范围内的处分的权利。 因此,通常所说的企业的经营权是有限的物权,是 一定范围内的权利,它的权利应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第四,从客体上来看,经营权是一种集合的财产,不仅仅 以动产、不动产为对象,还包含其他的各项财产权,比如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名称权,当然也包括企业对厂房、机器设备、流动资金等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所以,有些学者认为经营权既然是一项集合的财产,是不是不宜完全由 (物权法 )来规定。 因为经营权里面包含的各项权利完全可以由其他的法律来规定,比如知识产权可以 由知识产权珐来规定,名称权可以由 (民法 )里的人身权来规定,动产、不动产可以由 物权法》来规范。 所以,经营权可以拆开,不作为一个完全的集合的权利来统一规定在《物权法》里面。 11.股东的权利属于什么性质 ? 有的人说股东的权利性质是离不开股东的身份的,因此说股东权利是人格权;有的人说股东的权利在行使当中,在股份有限公司里面就表现为股票了,就是股东的权利里面含有财产的价值,因此认为是财产的权利;也有的人认为,股东的权利是既有人格的权利,也有财产的权利,二者兼而有之。 现在一般比较认同第三种看法。 既要看到股东权 利不可能离开股东的身份而行使,又要看到股东权利的财产行使。 因此,股东权利应该说是针对股东权利的整体而言的,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性质。 这在行使权利时候必须加以注意。 12.简述法律上对股东权利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 4 条规定,公司的股东作为出资者,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人受益的权利、重大决策的权 利和选择经营管理的权利。 这三个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股东有出席或者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权利,或者说有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第二,依法转让股份 和出资的权利。 这里说的是依法转让和出资。 第三,股东有查阅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大会记录、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 这个 权利在股份有限公司里是全面作出规定的,在有限责任公司里面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则没有规定。 第四,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取得股利或者红利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叫分配股利,有限责任公司叫分配红利。 这个分配是按照出资的例 (持股的比例跟出资的比例是一样的 )进行的。 不同公司说法不同,本质是相同的。 第五,在公司解散时清算的过程当中,股东有按照他们的出资的比例或持股比例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 当然,在清偿当中有剩余财产才能行使这个权利。 第六,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新股的时候,股东享有新股的认购权。 这是《公司法》上确认的。 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增资本的时候,股东也有优先认购的权利。 这是法律给予保障的。 第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则是股东会议的临时会议 )的权利。 这个权利不是全体股东都有,《公司法》规定了股份的持有比例,有 限责任公司则规定了人数的比例,在这样的比例范围之内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就叫做股东会的临时会议 )。 有这个请求权,但这个请求 权不等同于召集权,本身还不能自己去召集。 第八,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或新的协议、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侵害的行为。 13.简述股东行使权利的主要原则。 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可以有许多,概括起来,主要是两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和公司之间,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对所有股东是平等的。 这里还应强调一点:股东平等原则应该包括任何股东不被歧视这一点。 股东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就主体而言,是适用于所有股东的 ,任何一个股东都不排除,没有例外; 就法律关系而言,股东平等原则的范围是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权利、义务。 基于股东资格,在对于公司的权利、义务范围内,适用股东平等原则。 第二个原则,资本多数决定原则。 在股份有限公司里面,就是股东大会作出决定,是依照持有多数有表决权的股东的意志作 出决定;而有限责任公司里面,则根据出资比例高的股东的意志而作出。 简单地说,就是在股东大会上,谁出资多,谁的表决权就多;谁出资少,谁的表决权就少。 最后,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实际上是持有公司多数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的意思,是根据他们的意志决 定的。 这就是资本多数决定原则。 14.简述实现资本多数原则的表现。 实现资本多数原则从总体上讲主要体现在股东大会的运作上,也就是说股东大会的运作体现了资本多数决定原则。 具体的表现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就是股东大会只能在有表决权的多数出席,才 能召开,才能有效。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这个多数的比例,而把这个权利赋予了各个公司的章程。 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章程指引来看,章程指引对公司起一个引导的作用,并没有约束力。 但是,这个规定强调要有 1/ 2 表决权的多数出席,这个股东大会召开才能有效。 另一方面就是表决权的多数。 以出席的股东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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