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内容摘要:

双方应另行签署《提前购回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购回金额、提前购回后抵扣的回购利息计算方式、提前购回的时间及方式等。 第三十一条除非《交易协议书》或其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甲乙双方使用以下银行账户进行购回期间利息和部分购回的资金收付。 甲方银行账户户名:刘载望 开户行名称:农业银行 北京顺义分行牛栏山支行 账号: 6228460010003564013 ; 乙方银行账户户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韫玉 2 期单一资金信托 开户行名称: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体育西路支行账号:955103478888888。 第十章清算交收与质押登记第三十二条对于具体每笔股票质押回购,融入方与融出方进行 初始交易、补充质押、购回交易时的资金应收应付额如下: (一)对于初始交易,融入方资金应收额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交易佣金 质押登记费用,融出方资金应付额二初始交易成交金 额。 (三)对于购回交易,融入方资金应 付额 =购回交易日应支付的购回交易金额 +交易佣金,融出方资金应收额二购回交易日应支付的购回交易金额。 质押登记费用以中囯结算确定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三十三条对于具体每笔股票质押回购,融入方进行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时应质押的证券数量 =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的标的证券成交数量;融入方进行购回交易或部份解除质押时应解除质押证券数量 =购回交易或部份解除质押的标的证券成交数量,融入方要求对标的证券的现金红利解除质押的,须符合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在交易日终对当日达成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 进行逐笔全额清算,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及成交先后顺序逐笔办理资金交收: (一)对于初始交易,融入方应质押证券数量足额,且融出方资金账户内有足额应付资金的,则交收成功,否则交收失败;初始交易交收成功后,融入方可在 T+1 日获得初始交易应收资金。 (二)对于购回交易,融入方应付资金足额的,则交收成功,否则交收失败;购回交易交收成功后,融出方可在 T+1 日获得购回交易应收资金。 (三)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资金交收失败的,则交易取消,相关责任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四)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资金交收失败 的,相关责任方应按本协议约足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在交易日终对当日达成的初始交易、购回交易、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办理标的证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曱方可向乙方申请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明细情况。 甲乙双方均可向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其质押登记明细情况。 第三十七条甲方己质押的标的 i正券及其孳息的担保范围为对应交易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曱方应支付的全部资金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应付未付的回购利息、购回交易金额、违约金、赔偿金); (二)甲 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 (三)乙方为实现债杈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十一章权益处理 第三十八条待购回期间,甲方应密切关注标的证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配股、增发和配售债券、投票表决等证券权益事件;乙方可以提示甲方,但并不保证甲方能及时、全面获悉有关证券权益的信息,也不承担因甲方遗漏相关信息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 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其中,送股、转增股份在权益到账日分别由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账日划转至甲方证券账户时办理质押登记。 标的证券的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代为派发的,由中国结算代为保管,办理保证金质押;标的证券的现金红利由上市公司直接派发给甲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现金红利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保证金账户,作为对应交易的质押担保。 第四十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甲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 证券随标的适券一并质押。 第四十一条待购固期间,曱方基于殷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四十二条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权益处理的其他规则适用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则。 第十二章履约保障第四十三条乙方对甲方迗成的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关 联的朴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 第四十四条乙方将于每个交易日终对合并管理的股票质押回 购的初始交易、补充质押和部分解除质押进行盯市,盯市指标为履约 保障比例。 对于合并管理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 =(初始交易、补 充质捭和部分解除质押合并计算后的担保品价值) +(购回交易金 额 提前部分偿还融资额) 其中,担保品价值 =已质押的标的证券数量 X 估值日证券收盘价格 +已质押的现金红利。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巳质押的现金红利额 =税后现金红利金额。 购回交易金额 =初始交易金额 +应付利息。 应付利息 =初始交易金额 x 回购年利率 *回购期限 /365 质押标的证券发生停牌的,采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算质押标的价值;质押标的证券发生连续停牌满 5 个交易日且仍未复牌的,自连续停牌第 5 个交易日起,乙方对其市值估算采用标的证券所属行业的中证行业指数的相应期间表现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连续停牌期间估值日的标的证券市值 =连续停牌期前一交易日的标的证券收盘价 X(连续停盘期间当日相应中证指数收盘点位 /连续停盘期前一交易日的相应中证指数收盘点位) X 标的证券数量。 中 i正行业指数的具体筒称和代码如下:中 i正能源( 000928)、中证材斜( 000929)、中证工业( 000930)、中证可选( 000931)、中证消费( 000932)、中证医药( 000933)、中证金融( 000934)、中证信息( 000935)、中证电信 (000936)及中证公用( 000937)。 指数信息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址: )发布信息为准。 第四十五条交易日( T 日)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警戒值的,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通知,曱方应在 2个工作日内履行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押标的证券等保障措施,使履约保障比例回归警戒值以上,否则乙方有权要求曱方提前购回。 第四十六条交易日( T 日)履约保证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值的,乙方有权在下一个交易日( T+1 日) 13:00 前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科履约保障措施: (一)要求甲方提前购回; (二)补充质押标的证券; (三)甲乙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 甲方釆取履约保障措施(二)、(三)的,应 确保釆取履约保障措施后,按照 T+1 日开盘价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应不低于警戒值。 . 第四十七条除非《交易协议书》另有约定,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要求对初始交易及与其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下的标的证券及孳息进行解除质抨;甲方需解除质押的,应事先向乙方提出解除质押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解除质押。 第十三章违约事件及处置 第四十八条甲方发生以下情形的,构成甲方违约: (一)期间付息日,甲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期间利息; (二)甲方未按约定进行跔固交易; (三)乙方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提前购回或釆取乙方认为合理的保障措施,甲 方未在指定日期进行购回交易或釆取符合乙方要求的措施; (四)因曱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交收失败; (五)因甲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交收失败; (六)待购回期间,当履约保障比例迖到或低于平仓值,因甲方原因导致其未按要求提前购回,亦未采取补充质押或其他乙方认可的履约保障措施; (七)甲方违反本协议的声明与保证条款;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甲方发生违约的,乙方有杈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发生情形(一)的,甲方应缴纳违约金,甲方违约期限满【 5】个交易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 (二)发生情形( 二)和(三)的,曱方应缴纳违约金;若履约保障比例高于警戒值,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延期购回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可以协商延期购回;若履约保障比例不高于警戒值,或不能进行延期购回,或乙方不同意延期购回的,乙方有权对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并及时通知甲方。 (三)发生情形(四)的,交易取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 约金。 (四)发生情形(五)的,甲方应缴纳违约金,甲乙双方应协商延期购回,协商不成或不能延期购回的,乙方有权对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并及时通知甲方。 (五)发生情形(六)的,甲方应缴纳违约金,乙方有权对标的 证 券进行违约处置并及时通知曱方。 (六)发生情形(七)和(八)的,乙方有权要求曱方提前购回或采取乙方认为合理的处置措施。 违约期间,甲方应缴纳的违约金按日累计,违约金额 =初始交易金额 X 单日违约金率 X 违约天数。 自上述违约情形发生当日起,若甲方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使违约情形消除,则自违约情形消除之日起,甲方违约责任免除,违约天数二违约情形发生日(含)至乙方认为违约情形消除日(不含)的天数;发生上述违约情形后,因甲方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乙方对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的,违约天数 =违约情形发生日(含)至乙方违约处置后收回甲方 全部应付资金金额之日(不含)的天数。 单日违约金率为以《交易协议书》约定为准。 第五十条乙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二级市场卖出(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违约处置。 第五十一条乙方通过交易所二级市场进行违约处置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乙方向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 (二)经交易所确认后,乙方将及时卖出标的证券,卖出所得资金净额(扣除交易税费)将用于优先偿还融出方,甲方应偿付的资金金额 =应偿还的回购交易金额 +偿付日应支付的回购利息金额 +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乙方实现债权 与担保权利的费用;违约处置所得按照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违约金 /赔偿金、回购利息、回购交易金额的顺序进行清偿; (三)乙方违约处置所得资金优先偿还乙方后如有剩佘将返还甲方,如不足偿还的甲方须继续承担偿付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四)违约处置完成后,乙方将及时向交易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 ,质抨标的 i正券及相应孳息如有剩佘的,乙方将向交易所申请解除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押。 第五十二条乙方通过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方式采用协议转让、拍卖、变卖等手段处置标的证券的,曱方应提供一切必要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包 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乙方有杈釆取法律允许的其他任何措施。 乙方处分质押股票所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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