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xx年修订内容摘要:

量清单 列出 的内容和要求并参照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第 四十七 条 招标人应 在 招标文件备案后及时 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备案 , 其中杭州市市区范围(不含余杭区、萧山区)的 招标控制价 报 送 市建设 工程造价 和投资 管理 办公室 备案 ,其他 县(市)及 余杭 区、萧山 区的招标控制价 报送 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管理 单位备案。 招标控制价 具体备案事项按市政府和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节 投标报价 第四 十 八 条 投标报价应 根据下列 依据 进行编制: 1. 相关专业工程的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 ; 2. 省、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及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颁发的 相关 计价规定; 3. 本实施细则; 4. 本企业定额或参照 省 、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计价依据; 5. 招标文件 、 招标 工程量清单及 其 补充 通知、答疑纪要 ; 6. 达到 规定 设计深度的 施工 图纸; 7. 与工程 项目有关的规范、标准、技术资料; 12 8.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 投标人 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9. 市场价格 或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价格信息 ;。 第四 十 九 条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编制的投标报价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相应专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本人应在投标报价书上签字。 投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报价书的,投标文件中应附情况说明、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的咨询合同书 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等。 第五十 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投标人应根据 其 投标报价情况提供书面报价说明。 报价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 对 投标工期 、质量、材料、施工等方面的承诺 ;综合单价中 考虑的 风险因素、风险范围(幅度);措施项目的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一 条 投标报价应按照以下原则计价: (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费用: 采用 综合单价计价 ,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 一定的 风险因素。 投标人应 根据综合单价 的 组成 、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 描述 和工程内容 确定综合单价。 、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企业 管理费和利润 的费用 所涵盖 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取 费定额确定。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相关计价文件对费用 内容 组成另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应 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 招标文件提供暂定价的材料,投标人按暂定 的 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暂定 价材料如遇本省计价依据中无相类似的材料时,投标人应该在投标文件 报价说明 中明确该暂定 价材料的损耗率。 管理费、利润的 费用 计算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 取 费定额和计算方法计算。 13 投标报价时,企业管理费中应包括 施工企业 现场监控 和 现场 临时宿舍取暖降温 费用,以及 施工企业 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需的检验试验等费用。 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全面落实 市政府、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对于 现场监控和现场民工宿舍空调 的设置要求或标准规定, 企业管理费 报价 不得 低于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费用定额和相关取费计价文件规定的 对 应 专业工程 企业管理费 弹性费率下限乘以 20%的计算值 ,并且 对 施工企业的现场监控、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 费用在 相应的清单明细 表中 (表 25) 进行 单独 费用 报价 分析。 投标人未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报价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评定为废标。 风险费 计算 应 根据 招标文件中所明确的 投标人应 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幅度 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若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投标人应 承担的风险范围 和幅度的,投标人应提请招标人书面补充明确。 (二) 措施项目 清单 费用 :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 自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填报数量和价格,不发生的措施项目金额以“ O”计价。 遇有措施项目清单 未列项的, 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 并报价。 措施项目 中的单价项目 报价可 参照综合单价 的 组成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 取 费定额和计算方法计算。 、材料,均应按单次使用摊销量报价。 、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 和临时设施 的技术措施方案,并按招标 工程量清单中 的 相应 措施清单提供数量和报价。 遇有缺项时 , 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 5. 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 ( 即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四项费用) 必须充分保证。 投标人应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依据招标人提供 的 安全 文明施工 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表 13A1) ,按项目整体考虑分别报价。 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报价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 费 用 定额 和相关取费计价文件 规定的弹性费率下限的计算值。 省 、 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对 该 措施 费用 内容和 费率下限 标准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投标人未按规定要求报价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评定为废标。 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 不得挪作他用。 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 14 约 定,经监理单位审查认可后由建设单位 足额 支付。 (三) 其他项目清单费用 : ,投标人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 确定的项目名称和金额填报;总承包服务费 ,投标人按招标 工程量清单 确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 确定费率并 报价;计日工费, 投标人按招标 工程量清单 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 招标人对计日工费 内容和数量 未作要求的,投标人不需要作出 报价。 暂列金额 和 计日工 ,均为 招标人 估算、预测数量 , 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 (四) 规费 (除民工工伤保险外) 、税金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 费 用 定额的内容和 计费 标准计算报价。 省市政府及 有关权力部门颁发的政策性文件对 规费、税金的内容和 计费 标准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民工工伤保险应按 市政府文件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文件规定计算报价。 第五 十 二 条 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 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清单内容。 工程量清单 报价 应与工、料、机报价及对应的报价分析相符,与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 设计或施工方案相符。 投 标人应 根据自己的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 向招标人 提供具体的报价计算分析 ,其各项报价分析表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之间的金额(价格)应前后对应 一致。 第五十三 条 招标 工程量清单 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 单价和合价 的项目 ,投标人均应填报 ,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未填报单价和合价的 措施 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 投标报价书(以下称 之 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第五十四 条 除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 投标人对措施项目清单中不发 生的项目,其费用报价允许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报“ O”,但须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应并提供充分的说明和依据。 第五十五 条 清单报价中的任何算术性错误,招标人按下列原则予以调整: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 15 合价金额与单价金额和工程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 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合价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合价累计金额为准,并修改小计(合计)金额及总报价。 第五 十 六 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中的严重不平衡报价,评标委员会 评审中 按规定对清单项目 综合单价 修正后, 修正的综合单价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工程实施中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而导致的价款调整。 第四 节 合同约定 和 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 调整 第 五 十 七 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 , 发、承包人双方 应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 依据 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中就 工程合同价款 、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承担风险的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进行 约定。 合同约 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发、承包人双方 应依据中标价确定签约合同价。 第 五十八 条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在发、承包人 应在 双方 共同 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签约合同价。 第 五 十 九 条 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 按本实施细则 规定 执行。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 支付及时间; 5.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和时间; 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第 六十 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采用 单价合同。 对于 规模较小、 工期较 16 短(一般在半年内)、技术简单,造价低(一般在 200 万以内) 、 施工图 设计达到规定深度 的小型 建 设工程,也 可采用 总价合同。 第 六十一 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采用 单价合同的, 合同价款中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所包含的风险内容、风险范围以及风险以外费用的计算方法, 发承包双方必须在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中 明确 约定。 在约定的风险 内容 范围内 ,综合单价不再调整;在约定的 风险 内容 范围以外,应当按 合同 专用条款 约定 方法进行调整。 工程量清单漏(缺)项或重复计算、工程设计变更及无法 预见的 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不可抗力不属于承包人单独承担的风险范围,发生时,相应的合同 价款调整方法按合同约定确定。 第 六 十 二 条 实行工程 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采用总价合同的 , 招标人应 在招标文件或 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清单工程量错误或漏算的风险范围及额度,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 合同 专用条款内约定。 工程设计变更 以 及无法 预见的 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和 不可抗力不属于承包人单独承担的风险范围,发生时,相应的合同 价款调整方法按合同约定确定。 第六十三 条 采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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