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旅游局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文本内容摘要:

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立旅游服务质量管理和旅游投诉机构,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 若违反的对旅游经营者处 2020元的罚款。 42. 对 “旅游景区、景点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设立明显提示或者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景区、景点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景 区规划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的标志;对可能给旅游者造成危险的旅游设施和游览地,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设立明显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若违反的对旅游经营者处 2020 元的罚款。 43. 对“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和服务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 19—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若违反的对旅游经营者处 3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44. 对“旅游经营 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没有到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到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若违反的对旅游经营者处 2020元的罚款。 45. 对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的行为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停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 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 天至 15 天,可以并处人民币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 天至 15 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 46. 对无理拒绝旅 游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给予处罚。 — 20—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停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 天至 15 天,可以并处人民币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 天至 15 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47. 对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5 天至 30 天,可并处人民币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5 天至 30 天停业整顿,可并处人民币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 21— 48. 对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 ,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5 天至30 天,可并处人民币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5 天至 30 天停业整顿,可并处人民币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49. 对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5 天至 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50. 对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的行为处罚。 — 22—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5 天至 30天,可并处人民币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5 天至 30 天停业整顿,可并处人民币 5000 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51. 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 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社增加服务项目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5 天至 30 天,可并处人民币 5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 23— 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5 天至 30天停业整顿,可并处人民币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52. 对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 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5 天至 30 天,可并处人民币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5 天至 30 天停业整顿,可并处人民币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53. 对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 24—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5 天至 30 天,可并处人民币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5 天至 30 天停业整顿,可并处人民币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七)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54. 对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 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八款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5天至 30 天停业整顿,可并处人民币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八)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 55. 对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 — 25—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 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 56. 对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 管理条例》第十六第二款条规定;“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而知经营旅游业务。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 57. 对导游员无导游证进行导游 活动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26— 58. 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暂扣导游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其导游证 36 个月。 60. 对违规导游人员实施扣除导游证分值的处罚。 处罚种类:扣除分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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