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内容摘要:

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五)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实 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 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本制度的规定摊销,计入损益。 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胜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六)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 划转为长期投资。 应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拟处臵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臵时按处臵长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七)处臵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三条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息 ,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 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 为初始投资成本。 ,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 当企业行使转换权利, 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臵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 损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 1 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2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 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 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臵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 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臵 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 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臵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技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企业(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 加上由企业(承租人)或 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但是,如果企业(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企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包括在内。 其中,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 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 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 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 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 ,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十)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臵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 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如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盘盈、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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