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内容摘要:

附件: 局 机构编制管理 工作流程图 附件: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流程图 提供缺编岗位实际情况 根据政策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 向局党委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与上级编制部门协调解决编制 将上级编制部门的决定及时反馈 编制增加编制调整 报 县 编办 审批 报局长、政委 将文件及进归档 湘潭县公安局 人员出国(境)政审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湘潭 县公安局政工室 二、责任人 全局民警 人员出国(境)政审审批,实行 主任 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 责任人为 主任 、 副主任 、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 2020】 9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 2020】 26 号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因公出国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国际【 2020】 667 号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 行规定的通知》 [2020]13 号 省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组【 2020】 96 号 省组织部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组【 2020】 91 号 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办法【 2020】 5 号 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湘公政【 2020】 19号 《湖南省公安厅机关政审审 批办法》 湘公政【 2020】 27号 四、审批程序 (一)报审材料 因公出国(境)所需材料 1)、《 湘潭县公安局民警 出国(境)政审表》; 2)、国(境)外邀请函; 3)、《 湘潭县 因公出国(境)参团人员征求意见表》; 4)、《 湘潭县 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公安部任务通知书》; 5)、 填写《 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 》 或《因公赴港澳审查表》一式 2 份; 6)、填写《 湘潭县公安局 民警首次申请出国(境)证件登记备案表》或《 湘潭县公安局 民警领取出国(境)证件登记备案表》; 7)、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8)、本人 2 寸正面免冠照片 1 张。 因私出国(境)所需材料 1)、《 湘潭县公安局 人员出国(境)政审表》; 2)、 《 中国公民 因私出国申请表 》 或《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一式 2 份; 3)、填写《 湘潭县公安局 民警首次申请出国(境)证件登记备案表》或《 湘潭县公安局 民警领取出国(境)证件登记备案表》; 4)、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5)、本人 2 寸正面免冠照片 1 张。 (二) 报批流程 因公出国(境) 1)、 全局 干部 职工因公出国(境)先由所在单位报 局 党委审批, 政工室 根据 局 党委审批意见及《 湘潭县 因公出国(境)参团人员征求意见表》、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原件、《 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 》 或《因公赴港澳审查表》等因公出国(境)所需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写出书面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其中 (副科级 )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由 所在单位 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经 湘潭县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 签署意见后,报 县 委组织部备案审查。 2)、 已 离 休、退休的人员不再派遣出国 执行公务。 因私出国(境) 1) 、全局民警、职工 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其中属隐蔽口单位的干部因私出国(境),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还须报主管 局 领导同意),送 政工室 审核报批。 2)、 全局 人员 申请出国(境)定居、自费留学 , 申请与港澳同胞、外籍人结婚 , 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分别提供前往国家定居证明、定居国外亲友的邀请信件、外国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 教育检查情况及 脱离涉密岗位的起止日期证明 , 填写 《 中国公民 因私出国申请表 》 或《 内地 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按因私出国(境)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送 政工室 审核报批。 3)、 全局 人员证照已延期两次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要求更换的,申请人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送 政工 室 审核报批;证照遗失,要求补发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提供证照办理单位的注销证明(因私证照遗失的,须写出书面说明,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提出意见并盖章后,报 局 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因公证照遗失的,须写出书面说明,登报予以声明,并凭登报遗失声明报 人口与出入境管理 大队 予以注销),送 政工室 审核报批。 4)、 申请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凭加盖了 局 党委印章的《 湘潭县 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个人凭已审批的 《 中国公民 因私出国申请表 》 或《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方可 到 湘潭县公安局人口与 出入境管理 大队申请办理 因公、 因私出国(境)护照(港澳通行证)。 (三)纪律要求 全局 出国人员必须遵守 外事纪律,遵守 所访国家的法令 ,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禁参加所在国的政治活动和 非法的经济活动 ,不得介入或干涉对方内部事务 ,不 得议论国家的内外政策及领导人 ,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因工作需要赴国外追缉犯罪嫌疑人、执行公安部安排的紧急任务等情况,必须分别报 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全局 工作人员 因私出国(境) 原则上 一年 限 一次,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附函说明理由并从严审核审批。 因公出国(境)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出访一国、二国、三国以上,在外停留时间最长分别不超过 6天、10 天、 12 天。 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 5)、 出国(境) 人员 必须在批准的时限内 按 时归来,原则上不准在国(境 )外续假或逾期归来后补假。 全局 人员 申请出国(境)定居、自费留学及申请与港澳同胞、外籍人结婚 的 , 申请人所在单位及 政工室 (保密部门)须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保密教育和保密检 查, 要求在其达到规定的脱密时间后方可办理出国 (境 )或同外国人结婚登记手续。 掌握绝密级的 、 机密级的 、 秘密级的 申请人 脱秘 时间分别为 3年、 2年、1 年以上。 凡是被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民警、职工 ,应办理离职或提前退休手续,如不办理的,所在单位应该予以辞退,所辞退的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离 (退 )休干部出国(境)定居参照在职干部的审批程序执行。 全局 干部职工在职期间不得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如个人执意要求出国自费留学的,必须调离公安机关或先办理辞职手续,不得停薪留职。 全局 人员 出国 (境 )探亲,按劳动人事部门规定享有探亲假待遇的条件掌握。 因特殊情况,经过批准也可以探望其他近亲属。 准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3个月,因特殊情况续假,合计不超过 6个月。 前 3个月工资照发,从第 4 个月起,停薪留职,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离退休人员每次出国(境)探亲相隔年限及天数,可按局 人口与 出入境部门规定,由本人掌握。 申请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及其 他非公务活动,经审批同意后,须半年内成行,超过半年者,须重新办理审 批 手续。 严格 执行中办发 [2020]9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办工作,对违纪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1 全局 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严格按出国(境)条件、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手续办理。 对弄虚作假、隐瞒身份办理出国(境) 证件,以及 持因公证件 临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 的 ,由纪检 监察 部门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 申请人出国(境)回国后,应及时将证照交回 局 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保管(其中,因公出国(境)证照在申请人回国后7 天内由 局 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统一保管)。 全局 人员出国(境)政审工作流程图 受理 出国(境)审批 申请 因公出国(境)政审 因私出国(境)政审 政工室 领导提出意见 政工室 主任意见 属因公出国(境)的,开具《湖南省因公 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并加盖 局 党委印章。 分管局 领导审批 湘潭县公安局 工会经费、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湘潭县公安局政工室 二、责任人 工会经费、党费 实行 工会经审委员会、总支组织委员 负责制, 政委 负责 党委内全面工作,并对委员会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委员会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工会经费、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责任人为 政委 、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 国工会章程》 (二)办理依据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 [2020]3 号文件)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发 [2020]47 号 四、收缴范围及上缴比例 (一)党费 1 全局 在职中共党员、离退休中共党员及职工党员、临聘人员党员; 在职人员中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 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临时聘用人员(党组织关系在厅机关)参照企业人员的规定执行。 政工室必须在年初将各单位每个人的 5‰ 党费收缴标准公布,每半年度由各支部按标准上缴。 (二)工会经费 工会会员按每月工资的 5‰ 缴纳工会会费; 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计提工会经费,并从中上解40%给 县总 工会。 五、使用管理 (一)党费 全 额向组织部党建组上缴。 (二)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使用本着勤俭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把有限的经费用于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民警职工活动,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 职工活动支出。 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维权支出。 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业 务支出。 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资本性支出。 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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