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津分局执法职责内容摘要:

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四条 “ 预包装 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四)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者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 1无食品标签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收入、没收产品、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 法律依据: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五条 “ 预包装食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一)无食品标签的; ” 1无中文标签的国产或者进口食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收入、没收产品、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 法律依据: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五条 “ 预包装食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二)无中文标签的国产或者进口食品。 ” 1伪造、冒用他人食品标签的 14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收入、没收产品、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 法律依据: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 “ 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五千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冒用他人食品标签的; ” 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收入、没收产品、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 法律依据: 《查处食品标签 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 “ 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五千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 2利用食品标签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收入、没收产品、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 法律依据: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 “ 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五千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食品标签弄虚作假的。 ” 2销售超过保存期的预包装食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收入、没收食品、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 法律依据: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七条 “ 销售超过保存期的预包装食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食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五千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2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商品 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000 元罚款。 ” 15 2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 30000 元以下罚 款。 ” 2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 2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 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无公害农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标志、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法律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 2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 停止使用标识。 法律依据: 16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 2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标识。 法律依据: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 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未办理代码申领、变更、换领、年检、补办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1)《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组织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办理代码申领、变更、换领手续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违反前述规定的,可处 200元以下罚款。 ” ( 2)《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第十六条 组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申领代码的; (二)未按第十条规定办理代码证变更的; (三)未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代码证年检的; (四)未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补办代码证的。 ” 3不按时办理代码注销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1)《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组织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时办理代码注销手续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处 200 元以下的罚款。 ” 17 ( 2)《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组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组织机构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3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1)《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组织机构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缴伪造、 涂改的代码证,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属经营性行为的,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二)属组织机构的非经营性行为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三)属个人的非经营性行为的,处 200 元以下罚款。 伪造、涂改代码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 对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收缴伪造、涂改的代码证,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属单位的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一千元 下罚款; (三)属个人的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3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 处罚种类:撤销认可证书。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合格的,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 3伪造或者冒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的 处 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 法律依据: 18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3伪造、冒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产品。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对伪造、冒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依据《四川省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3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 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 ( 3)《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3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19 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 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 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 15%至 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 ( 4)《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五)、(七)项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一条“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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