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粤交基[20xx]内容摘要: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对所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加强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与专业技术教育,明确界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质量责任。 (三)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严格履行投标和合同承诺,不得与建设单位或其它从业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增加工程造价。 (四)所承担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认真进行事故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 第三章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与处理 967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按国家、交通部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判定。 第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试行)和《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九条 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和处理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分析原因,技术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查,经建设单位批 准后实施。 对有争议或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处理结果报省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和处理根据管养或隶属关系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地方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接到事故报告 7 天内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邀请检察、安全、劳动、工会等部门参加,调查组视情况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协助进行技术鉴定、评估,调查组按《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试行)》的有关 规定开展调查工作,事故责任单位应根据经省或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调查处理方案进行善后处理。 技术处理方案由事故责任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处理结果报省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重大质量事故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部及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和处理,调查程序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 968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公开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四)明示或暗示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五)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或管理不到位的; (六)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七)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八)未进行工程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九)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十)报批手续不齐,未能按基建程序进行建设的。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而未办理越级手续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任务或将承担的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挂靠高资质等级单位承担任务的; (三)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四)未按照国家交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五)勘察设计质量低劣、粗糙、弄虚作假的; (六)未按规定派出设计代表或设计后续服务不到位的; (七)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作重大变更设计的。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69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而未办理越级手续承接施工任务的; (二)自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施工任务或将承担的施工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挂靠高资质等级单位承担任务的; (三)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四)组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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