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经济指标大全内容摘要:

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 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 居住区内设有居住区道路,居住小区道路,居住组团道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这些道路用地面积的计算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93)的有关规定应如下 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用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其他用地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内的其他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其他用地面积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内其 他用地面积计算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93)的有关规定应如下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的其他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城市人口 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来看,城市人口应该是指那些与城市的活动有密切关系的人口,他们常年居住生活在城市的范围内,构成了该城市的社会,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 他们既是建设的参与者,又都是城市服务的对象;他们依赖城市以生存,又是城市的主人。 居住区规划人口数量 居住区内可容纳的人口数量,应根据居住区的具体的环境容量 估算。 每个居住区的具体的环境容量的影响因素是个复杂的系统。 为了简化和方便规划设计,一般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以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与规划总用地相除得到规划人口数量的估算值。 独立的新建厂矿居住区的人口可以按照厂矿在册职工规划总人数进行估算。 而对于城市旧居住区的改造,则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旧居住区用地进行合理调整后的用地来估算合理的规划人口数量。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高层住宅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人口净密度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人口毛密度 单位居住区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 ha)。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1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 ha)。 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m↑ 2/ ha)。 住宅面积净密度 也称住宅容积率。 是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住宅建筑面积( m↑ 2/ ha)或以住宅建筑总面积(万 m↑ 2)与住宅用地面积(万 m↑ 2)的比值表示。 该项指标合理控制的目的,其一是提高单位住宅用 地内的住宅面积密度,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土地。 其二是控制单位用地内的住宅建筑面积密度防止密度过高,产生“拥挤效应”。 为此,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作出了相应规定,如表 2- 2 所示。 住宅面积净密度是决定居住区居住密度(住宅面积毛密度或人口毛密度)的重要指标。 由于居住区用地中,住宅用地具有一定的比例,因而在一定的住宅用地上,住宅面积净密度高,该居住区的居住密度相应也高,反之,居住密度相应越低。 住宅面积净密度的决定因素主要是住宅层数和决定日照间距的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划。 根据我国居住区规划建设中目前存在的问题,该规范只作出了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的控制指标。 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的确定依据,一是不同层数住宅在不同建筑气候区别能达到的最大值。 二是考虑居住区基本环境质量要求。 表中的低层、多层与中高 层三栏的数值是在对全国 140 余个居住区的资料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再与理论计算值验核后提出的。 但高层住宅一栏的指标则主要是根据环境容量确定。 虽然住宅面积净密度不能全面地反映居住区综合环境状况,但却直接反映住宅用地上的、环境容量中的建筑量和人口量。 显然,住宅面积净密度过大,就是住宅用地上的环境容量过大,即建房过多、住人过挤,就会影响居住区环境质量,包括空间环境效果和生态环境状况。 该规范所定指标系根据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大城市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效果确定,即各建筑气候区划的全高层居住小区或组团的住宅面积净密度均不得超过 3. 5 万 m↑ 2/ ha。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 m↑ 2/ 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 m↑ 2)与居住区用地(万 m↑ 2)与居住区用地(万 m↑ 2)的比值表示。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净密度是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该项指标合理控制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减少基底占地面积,扩大空地率,扩大宅旁绿地面积,改善居住外环境;另一方面是适当加大基底面积,降低建筑的层数,减少人们上楼的疲劳。 为此,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作出相应规定如表 2- 3。 住 宅建筑净密度是决定居住区居住密度和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必须合理确定。 决定住宅建筑密度的主要因素是层数和决定建筑日照间距的地理纬度和建筑气候区划。 由建筑气候区划和住宅层数两个因素作为指标的分类依据。 其中气候区划按地理纬度关系分成三组。 鉴于目前我国居住区规划建设中存在建筑密度日趋增高的倾向,而几乎不存在建筑密度过低的现象,为使居住区用地内有合理的空间,以确保居住生活环境质量,故规范中仅对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作出控制。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拆建比 新建的 总建筑面积与拆除的原有总建筑面积的比值。 土地开发费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 ha)。 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 m↑ 2)。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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