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工资制度改革历史内容摘要:

工人为八等十五级,后延伸为二十五级。 干部实行十七级工资制 (两个等之间加副级,实行十七等三十四级 )。 1985 年开始,国家对企业工资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的体制。 逐步用对地区、部门实行 “ 总挂钩 ” 来代替传统的 计划管理体制。 职工标准工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按政府下达的工资标准,对职工定级,以后按国家下达的升级增资标准和政策,对职工升级,形成职工个人标准工资。 职工个人标准工资,不仅是计算劳动报酬的标准,而且是计算有关费用和退休后计算退休金的基数。 以后企业工资分配权逐步扩大。 1985 至 1988 年底,企业有按国家政策规定升级,也有自己浮动升级。 企业自费浮动升级不进入成本,不算作个人标准工资;国家政策规定升级,有的进入成本的,有的用自费。 1990 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职工标准工资管理》的精神,对企业职工标准工资进行清理。 三、工资调整 从 1959~ 1990 年,根据国家和省统一安排规定的工资调整的时间、范围、升级面及其条件和方法进行了十几次工资调整。 1959 年,中央规定在工业、基建、交通、邮电和城市公用事业单位部门的企业中调整工资。 对象是 1957 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1960 年的工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评定和提升全日制中、小学教师工资级别的暂行规定》按 25%的升级面,提升了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级别。 1961 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转正和定级的通知》和四川省人委的补充规定,对矿山和林区的工人以及井下和林区采伐现场的基层干部进行升级。 1963 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 1963 年工资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决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职工进行工资调整,从 1963 年 8月起执行。 1971 年,给低等级工资的职工升级。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和四川省的规定给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行政机关中,1957 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 1960 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 1966 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其相似级别以国家行政 26 级安排,按《四川省工作人员相似工人一、二、三级的工资级别对照表》执行。 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的调资分别放宽一级。 属于升级范围的人员,一般都升一级;对工资等级低于升级范围的人员一般都升一级,对工资等级低于上述规定的,晋升两级。 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放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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