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业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内容摘要:
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 十八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 )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 )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 )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四十九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 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18 (四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第五十一条听证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 章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文书 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三条除本规定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条规定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决定罚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9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五十五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七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 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八条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九条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 第六十条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 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20 (三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 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二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五章 立卷归档 第六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 )一案一卷; (二 )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 )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第六十五条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 处罚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由廊坊市农业局依照农业部和廊坊市行政执法文书样本统一制定。 报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河北省农业厅备案。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21 廊坊市农业局农业行政层级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层级监督指: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内部基于隶属关系和《组织法》规定而产生的上级对下级、政府对部门、行政首长对工作人员的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和 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有关制度建设在内的全方位监督,贯穿于政府行为和行政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条 市农业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代表市农业局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实行层级监督,具体履行层级监督职责。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和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在层级监督中的作用。 第四条 内部层级监督范围包括: (一)市农业局对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 市农业局对其内设机构及其直属、委托等单位的监 督; (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的监督。 22 第五条 内 部层级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行政执法(处罚)主体的监督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两个方面。 (一)对行政执法(处罚)主体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及编制部门下发的“三定”方案。 市农业局法制机构在完成审核工作后提请同级政府决定并以同级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处罚)主体资格及其权限。 (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即对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农业局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 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决定、规定、办法、通告等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以及对其修改、废止、备案及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即对具有行政执法(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的监督,以及对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的监督。 第六条 内部层级监督的形式坚持 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举报投诉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实行条块结合、双重层级监督,不断增加监督检查频率,增强监督检查实效,建立并执行以下八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 将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纳入目标考核体系,通过逐级分解目标、落实责任主体、检查考 23 核和兑现奖惩等方式,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促进政府(部门)行为的法制化,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努力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要把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考评各级领导干部施政水平和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确认 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不断丰富和完善考核内容,加强和改进方式,充分发挥责任激励作用。 (二)规范性文件制发审核、备案及备案审查制度。 市农业局规范性文件制发在程序上必须经法规科审核把关。 法规科对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进行审核,对违法或不当的文件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撤销,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代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接受审查。 同时,要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及时修改和清理规范性文件,编撰合法适用的文件,剔除那些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转变政府职能不相符合的文件 内容,以净化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 (三)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错的一种层级监督形式,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的制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错案追究和赔偿制度。 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执法犯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除依法予以纠正外,要严 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事实行为造成管理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行政赔偿。 24 (五)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要按规定上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法制机构在接到下级或相关单位报送的重大处罚案件后,要认真审查案件的事实、内容、依据、程序、文书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公开透明制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报、政府网站、公示板、触摸屏等形式将 本部门本系统的办事依据、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结果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层级监督与专项监督联系会议制度。 加大财政、审计、监察等专项监督力度,通过层级监督与专项监督联席会议。 沟通监督情况,总结监督经验,形成监督合力,增强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实效。 (八)建立监督举报电话及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监督举报案件及行政执法投诉,依法查处和纠正行政不作为、越权执法、徇私枉法等行政行为。 第七条 在加强内部 层级监督的同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不断规范和改进政府工作,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对违反各项层级监督制度的责任追究。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廊坊市农业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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