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管线布置规范集内容摘要:

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2. 2. 4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 当燃气管线可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入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2. 2. 5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 30m 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 度超过 50m 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2. 2. 6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2. 2. 7 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 当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宜水于 30 度。 2. 2. 8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 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2. 8. 1 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 2m 以下; 2. 2. 8. 2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 1m 以下; 2. 2. 8. 3 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 0. 5m 以下。 2. 2. 9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 表 的规定。 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注:*见表 3. 0. 9。 2. 2. 10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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