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对我院医德医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反映、传递人民群众对我院医务人员的批 评意见和要求; 对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弱、态度生硬以及存在的“大处方”、“过度医疗”、收“红包”等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员每季度一次,对医院服务态度和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 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做到不袒护、不和稀泥、不隐瞒事实真相。 第三条:医德医风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受医院委托,社会监督员具有监督权、检查权、建议权和评议权; 向医院了解医疗工作,医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有关规定; 向医院和工作人员了解反映和传递的意见、建议的真实性。 第四条:医 德医风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遵守有关规定,保守秘密; 文明监督、方法得当、尊重他人、语言文明。 第五条:医德医风社会监督员任期 2 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 第六条:医德医风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联系,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组织监督员参加医院有关医德医风的会议和活动; 采取适当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监督员通报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的情况,以及社会监督员所提意见、建议和采纳的情况; 及时了解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 工作; 保持与社会监督员的信息联络,及时向医院通报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大力支持监督员开展工作。 第七条:建立医德医风社会监督员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医德医风监督员会议,医院和科室医德医风监督员参加会议。 听取他们对医院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出的问题责成相关科室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措施逐一反馈给医德医风社会监督员。 第八条:对阻挠监督员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和行使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监督员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市人民医院职工廉洁自律廉洁行医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防止和杜绝个别职工收受红包、回扣等违纪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 办法》、《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暂行规定》、《甘肃省医疗卫生人员廉洁行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全院干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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