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现场签证常见问题及应对方法内容摘要:

总价 亿元为基数,费率 3%,共计费用 450 万元。 审计人员经向监理和业主确认,并审查土建开竣工时间、专业单位开工进场时间后,核实实际发生交叉作业并造成降效的只有 8 家合同单位,费用仅 万元,仅此一项审减 万元。 三、对不应参与取费的项目参与取费的问题 此类问题在甲 方于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方形成的经济签证事项中出现较多。 按照规定, 经济签证是在正常的设计施工之外变更增加的人、材、机械数量及价格签证,另计取税金,不计费用。 以该体育场大片柱模板为例,因大片柱5 为体育场钢结构罩棚的结构支撑和力学承载构件,砼标号为 45 号,标号很大,钢筋含量高,经设计院同意后将普通钢模改为定型钢模,甲方签证的定型钢模的制作费用为 6500 元 /吨,实际用量 150 吨,钢模安装拆除费用 370 元 /平方,施工方结算中以此价换算为定额单价,按一类工程取费后,计列定型钢模费用为 万元。 审计认为该事项为甲方经 济签证,只能按定额内 “ 钢模钢支撑 ” 子目计列单价,对甲方签证的单价与定额单价差额部分另计取税金,由此调减该项目取费造价 236 万元。 又如该体育场项目在计列垂直运输费用时,按建筑面积计取综合垂运。 施工方报审结算中,以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套取全统定额 “13 113 20m(7 层 )塔式起重机 ” 子目,计列定额直接费 万元。 审计中查询自治区定额站下发的 “ 有关应用问题解释及文件汇编 ” ,其中对此种情况的垂直运输有如下规定 : “ 主体工程由一个单位承建,装饰工程由另一个施工单位承建,在计取垂直运输费时,按土建 70%、装饰 30%分摊。 ” 体育场工程正符合此类情况,主体由某建工集团承建,二装分别由另外两个装饰公司承建。 据此,审计调减土建单位所报垂直运输费 万元的 30%,计 万元,取完费后总计审减 万元。 对取费及执行文件的审核,应注意以下 7 个方面:一是费用定额与采用的预算定额相配套;二是取费标准的取定与地区分类及工程类别是否相符;三是取费基数是否正确;四是按规定有些签证应放在独立费中的费用,是否放在了定额直接费中取费计算;五是有否不该收取的费率照收;六是其他费用的计列是否有漏项; 七是结算中是否正确地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调整文件规定收费。 四、材料价格调整问题 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格为该地区一定时期内综合测定平均价格水平,有时跟不上市场价格变动。 对此造价管理部门除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外,就新型建材、装饰材料等可以按业主认可的材料市场价进行调差。 实际工作中,施工方往往对定额单价就高不就低,市场价低的,就执行定额单价,市场价高的,则形成价格签证计入结算,有的施工方甚至直接将签证价格计入定额直接费参与取费。 在该体育场钢筋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定额内只考虑了一、二级钢筋,实际发生 三级钢筋时,应以税前材差的形式调整,实际上施工方直接在定额内进行了换算,由此多计造价近 100 万元。 又如有的装饰材料,像花岗岩、墙砖、苯板保温等材料,定额内材料预算价均高于市场价,有的甚至高出很多,比如花岗岩地面定额内预算价为 395 元 /平方,实际市场价也就在 150 元 /平方,含运费的价格。 苯板保温材料定额内 450 元 /立方,实际市场均价 240 元 /立方左右,体育场土建工程中仅材料面层及保温材料调减材差 150 万元。 总之,做好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严把工程造价控制关,有利于促使工程结算的良性循环。 工程的结算和 现场签证 工程变更常见问题解答 工程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是指对合同中的工作内容作出 修改,追加或取消某一项工作。 土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 实际中,几乎每个工程都要发生工程变更,承包商处于现场情况的变化或出于施工便利,或受施工设备限制,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或为了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通常要求变更设计。 甲方或设计单位都有可能提出变更。 由于工程变更往往不包括在原合同造价内,这就牵涉到要增加或减少工程费用的问题。 本期的问题就主要围绕工程变更及变更后的造价调整等等。 由于变更很多情况要看工程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协商的结果,所以针对有些问题的处理并没 有绝对正确的答案,以下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某工程采取固定单价合同招标,中标后工程量大大增加,增加的工程量以补充合同的方法变更中标单价,是否有效。 答:合同有三种形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就是常用于设计或建设条件或技术条件不明确的工程(简单的说就是常用于工程量将来变动大的工程中),如增加工程量可按增加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单价(或合同单价)作为补充合同。 在合同中会有工程量变更的变更条款,甲乙双方签署合同时进行具体约定变更工程量部分的单价调整方式。 如广东合同示范文本( 2020)第 条款规定如下: “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第 59 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 10%以上,且该变化使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6 %,则超过 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本条规定应该与采取哪种合同形式无关。 请问在清单计价的方式下, 发生了变更在计价的时候还是否给措施费、规费和利润。 答:看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 如广东合同示范文本( 2020)第 58 条款规定如下: “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 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 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 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 ” 例如:清单中的混凝土单价,在施工中发现原报价使用的水泥初凝时间不稳定,施工中征得甲方的同意,使用初凝时间更加稳定的水泥,但该水泥比原投标报价的水泥高许多,高出部分是否能够调整。 答:该部分的变化不是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话 ,不可以调整。 施工方在报价时如按合格材料报价,或更合适的使用材料报价可能会避免这样的问题。 对于混凝土的单价,如果施工中发现原拟采用的水泥初凝时间不稳定,砂子含泥量不合标准 ,碎石抗压强度不达标,水的碱性过大,都能就此调整单价吗。 答:不能,原因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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