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丽水学院内容摘要:

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 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11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重申不要成立 “同乡会 ”一类学生团体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四月三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 (教育 )厅 (局 ),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 最近,一些高等学校学生中自发组织 “ 同乡会 ” 、 “ 老乡会 ” 一类团体的现象又有所抬头,少数高校的 “ 同乡会 ” 活动频繁,个别班级甚至多数学生卷入。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高校的 “ 同乡会 ” 跨校活动,甚至还有社会青年参加;有的高校由于 “ 同乡会 ” 活动增多,影响了不同籍贯的学生间 的团结,造成不同籍贯学生间的群殴事件;还有的高校 “ 同乡会 ”以联络感情为名,大吃大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插手和操纵 “ 同乡会 ” ,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这些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现就 “ 同乡会 ” 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家教委( 85)教政字 018号文件明确提出,不要成立 “ 同乡会 ”一类的学生团体。 国家教委 1990年第 18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对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各高校接此通知后,要认真检查一下本校学生 社团的活动情况,并加强管理。 对已经成立的 “ 同乡会 ” 或类似的学生团体,要按照有关文件的精神在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解散这类团体。 三、高校的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不要倡导、组织同乡学生聚会,而应该积极开展面向广大学生的有益、健康、促进学生团结的各种活动,并在学生中倡导团结互助的风尚。 四、高校学生在寒暑假回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在学校和当地党、政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的组织与领导下进行,防止有人利用学生回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之机组织 “ 同乡会 ” 一类的团体。 五、对于热心组织 “ 同乡会 ” 活动的学生要认真 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到其他社团活动方面去。 六、各高校在每年新生入校教育时,要对新生进行关于不要组织 “ 同乡会 ” 的教育。 12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 4月 15日教学 (1992)7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 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 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 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 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13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 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 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 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者财物安全等情况 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 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 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在学校范围内,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 14 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 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 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产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的,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 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 15 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 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 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于适当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 (事故 )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 (以四年计 )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 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 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 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 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6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2020年 8月 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 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以下称为监护人 )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 17 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 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 )学校组织学生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虽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