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保健科工作制度及规程内容摘要:

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 辅助检查应 进行胸部透 视,血常规 、 尿常规、 梅毒筛查,血 转 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14 其他 特殊检查, 如乙型肝炎 血清学标志 检测、淋病 、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 B 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 根 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婚 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 失自主生活能 力,子代再现 风险高,医 学上认为不宜 生育的疾病。 ( 2)指定传染 病:《中华 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 》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 精 神病。 (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婚 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婚前 医学检查实 行逐级转诊 制度。 对不 能确诊的疑 难病症,应由原 婚前医学检查 单位填写统一 的转诊单, 转至设 区的市 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 门指定的医疗 保健机构进 行确诊。 该机 构应将确诊结 果和检测报告 反馈给原婚前 医学检查单 位。 原婚前医 学检查单位 应 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对 婚 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医 学意见 婚前 医学检查单 位应向接受 婚前医学检 查的当事人 出具《婚前医 学 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 有婚姻意识能 力;重型精神 病,在病情 发 作期有攻击 危害行为的 , 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15 ( 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 现的可能会终 生传染的不在 发病期的传 染病患者或病 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 及采取其他医 学措施的意见。 若受检者 坚持结婚,应 充分尊重受 检 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 ( 4)未发现前款第( 1)、 (2)、 (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 婚 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 进 行指导。 ( 二 )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 卫生指导是 对准备结婚 的男女双方 进行的以生 殖健康为核心 , 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婚 前卫生指导内容 ( 1) 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 ( 2) 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 3) 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 4) 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 5) 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 6) 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婚 前卫生指导方法 由省 级妇幼保健 机构根据婚 前卫生指导 的内容,制 定宣传教育材料。 婚前保健机 构通过多种方 法系统地为 服务对象进行 婚前生殖健康 教育,并向婚 检对象提供婚 前保健宣传 资料。 宣教时 间不少于40 分 钟,并进行效果评估。 ( 三 )婚前卫生咨询 婚检 医师应针对 医学检查结 果发现的异 常情况以及 服务对象提出的 具体问题进行 解答、交换意 见、提供信 息,帮助受检 对象在知情的 基础上作出适 宜的决定。 医 师在提出“ 不宜结婚”、 “不宜生 16 育” 和“暂缓结婚 ”等医学意见 时,应充分 尊重服务对象 的意愿,耐心 、细致地讲明 科学道理 ,对 可能产生的 后果给予重点 解释,并由 受 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二 、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 一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与人员的审批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医疗、保健 机构,并经其 所在地设区 的地(市)级 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在其《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副本 上须予以注明。 设立婚前 医学检查机构 ,应当方便 公 民。 从事 外国人、港 澳台居民和 居住在国外 的中国公民 婚前医学检查的 医疗、保健机 构,应为具备 条件的省级 医疗、保健机 构。 有特殊需 要的,需征求 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的意 见,同意后 可 为设区的地(市)级、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主检医师必须取得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 二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应 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房屋要求: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有条件的地 区设置专用综 合检查室、婚 前卫生宣传 教育室和咨询 室、检验室 及 其他相关辅助科室。 设 备要求: ( 1)女婚检 室:诊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视力表、色谱 仪、叩诊槌( 如设有综合检 查室,以上 设备应放置在 综合检查室)、妇科检查床、器械桌、妇科检查器械、手套、臀垫、化验用品、屏 风 、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等。 ( 2)男婚检室: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叩诊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诊查 17 床、 器械桌、睾丸 和阴茎测量用 具、手套、 化验用品、屏 风、洗手池 、 污物桶、消毒物品等。 ( 3)宣教室:有关生殖健康知识的挂图、模型、放像设备等宣教 设 施。 ( 4)咨询室:有男女生殖器官模型、图片等辅助教 具及常用避孕 药 具等。 ( 5)具有开展常规及特殊检查项目的实验室及其他辅助检查设备。 从事外国人、 港澳台居民和 居住在国外 的中国公民婚 前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检测艾滋病病毒( HIV)的设备及其他条件。 环 境要求 婚前 保健服务环 境应严肃、 整洁、安静 、温馨,布 局合理,方便群 众,有利于保 护服务对象的 隐私,防止 交叉感染。 在 明显位置悬 挂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 ( 三 )婚前保健服务人员的配备 婚前 保健服务机 构应根据实 际需要,配 备数量适宜 、符合要求的男 、女婚检医师 、主检医师和 注册护士, 合 格的检验人 员和经过培训 的健康教育人 员。 从事外国 人、港澳台 居民和居住在 国外的中国公 民婚前保健服 务人员,要具 备一定的外 语水平。 (婚 前保健医师 职 责、婚前保健主检医师职责见后附件) 三 、 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婚 前 保健工作实行逐级管理制度。 省级 、地市级妇 幼保健机构 协助卫生行 政部门管理 辖区内婚前保健 工作,承担卫 生行政部门交 办的培训、 技术指导等日 常工作及其 他 工作。 婚前 保健机构的 主管领导和 主检医师, 负责本机构 婚前保健服务 的 技术管理工作。 ( 一 )服务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开展人员培训、业务学习、疑难病例讨论 18 和资 料统计分析等 活动;加强质 量控制,提 高疾病诊断和 医学指导意 见 的准确率,服务对象对服务的满意率等。 ( 二 )实验室质量管理 婚前 医学检查中 的常规检验 项目,应按 检验科规范 的检验方法及质 量控制标准进 行。 检验人员 应严守操作 规程,出具规 范的检验报 告。 ( 三 )信息资料管理 婚前保健信息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统计、汇总,按卫生 部 常规统计报表要求,按时逐级上报,并做好信息反馈。 婚前保健机构应建立“婚前医学检查登记本”、“婚前医学检查疾病登记和咨询指导记录本”、“婚前保健业务学习、讨论记录本”等 原 始本册,并根据记录, 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 婚 前医学检查表应妥善保存,对个人隐私保密。 ( 四 )《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管理 《婚前医学 检查表》及 《婚前医学 检查证明》分 “国内”和“外 国人、港澳台 居民和居住在 国外的中国 公民”两种。 格式由卫生部 统一规定,各 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自行 印制(表格 样 式见附件)。 《婚前医学检查表》是婚前医学检查的原始记录,是出具《婚前 医 学检查证明》的依据,应逐项完整、认真填写,并妥善管理。 《婚 前医学检查 证明》是法 律规定的医 学证明之一 ,其格式由卫生 部统一规定,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卫 生行政部门印 制。 由婚检医 师填写,主检 医师审核签名 ,婚检单位 加盖婚前医学 检查专用章 ( 图章印模式样见附件)。 《婚 前医学检查 证明》分两 联,存根联 由婚前保健 服务机构存档保 存,另一联交 受检者。 男女 双方在结婚 登记时,须将 《婚前医学 检 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交婚姻登记部门。 《婚前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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