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件合资联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及合同内容摘要: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5 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有限公司委派二名,其他股东各委派一名。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长若干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除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 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会议须有四名(包括四名)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须经三名(包括三名)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不能讨论通过时,董事长可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建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和解聘。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董事。 第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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