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1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5 页 共 11 页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 (一)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 (二)物业公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的保洁服务;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车辆进出及停放的管理; (五)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工作,并接受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监督。 第十八条 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移交下列住 宅区工程建设技术资料: (一)住宅区总平面图; (二)住宅区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图; (三)住宅区地下管网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五)住宅区综合验收资料。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资料提供给业主委员会,供物业管理企业使用。 第十九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当建立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用于房屋的公用部位、设备和住宅区内公共设施保修期满后小修以上的维修、养护。 物业维修专 项资金遵循全额储存、业主共同所有、合理使用的原则。 实行统一缴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6 页 共 11 页 交、专款专用、民主理财、接受监督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者代为收取,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在住宅区房屋单体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主管部门预交。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不得出借,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不得用于经营股票、期货或其他具有风险的经营活动,不得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并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暂按上年综合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 5%的比例缴交,即多层建筑按 25 元 /平方米,高层建筑、别墅按 40 元 /平方米标准缴交。 今后政府对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缴交比例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缴交方式、核算立帐管理、存储增值、转移、退还等规定,按《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住宅区交付使用后,由开发建 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 住宅区的管道煤气、通信、水、电、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线及设施、设备的维修与养护,由有关专业单位负责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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