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各项制度汇编网络参考内容摘要:
药剂科科长、副科长 设备科科长、副科长 保卫科科长、副科长 宣传科科长 后勤科科长、副科长 各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 各科室护士长 医疗不良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遇人事变动及时调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人员调整。 医疗不良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职责: 行政部门负责医疗不良事件的投诉登记、医疗场所的安全保卫、报警工作。 对患方的违法行为进行说服教育和制止。 医务科和监察室负责医疗不良事件的处置的组织协 调工作,负责医疗不良事件的接待、调查、答复、处理和报告。 业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设备科)负责医疗不良事件相关问题的调查、答复、组织会诊、专家讨论。 宣传科负责医疗不良事件的媒体采访工作,负责医疗不良事件现场的取证工作。 后勤部门负责医疗不良事件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发生医疗不良事件的科室负责人原则上需全程协助处置。 其他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启动条件:一旦发生医疗不良事件后,立即启动本 28 预案。 三、启动程序: (一)、医疗投诉发生后,科室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及医疗不良事件 管理委员会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二)、由医疗问题所致的医疗不良事件,科室应先调查,迅速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室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 (三)、主管部门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立即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 (四)、主管部门参与协商解决的,如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的材料;然后找有关责任人调查了解问题的详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五)、对主管部门已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不良事件,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学鉴定或者向法院起诉。 (六)、当事科室指定专人和律师代表出席医疗事故鉴 29 定会及庭审,必要时职能部门陪同。 当事科室在一周内备齐所需病案摘要、原始病案、有关资料及科室意见。 (七)、主管部门及医疗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在解决过程中,组织本院医疗事故鉴定成员按照程序对事件情况做出鉴定。 (八)、医疗主管部门及医疗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根据医疗不良事件的性质对科室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提请院办办公会决定。 四、信息报告与情况反馈程序: 接突发医疗不良事件后应立即院总值班和院领导汇报大致情况,医院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的原则、程序和时限要求,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大致发生的原因等情况反馈给各有关部门。 五、后续处理: 由医疗不良事件发展形成医疗纠纷事件的,启动医疗纠纷应急预案,并按医疗纠纷应急预案及流程进行管理。 (九)、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 30 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目前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活动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 任明确、处理恰当。 监察室和医务科是医疗纠纷患方接待场所,指定专人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医院保卫部门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门(急)诊大厅、输液大厅、抢救室、手术室、收费(挂号)处、药房(库)和贵重设备、危险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聚众闹事的场所安装报警、电视监控等安防设备或配备相应设施。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处理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院长 副主任委员:主管院长 相关领导 成员:院长 主管院长 相关领导 纠纷办主任 医务科科长、副科长 监察室科长 护理部 主任、副主任 药剂科科长、副科长 设备科科长、副科长 保卫科科长、副科长 外宣科科长 后勤科科长、副科长 各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 各科室护士长 31 应急处理管理委员会成员遇人事变动及时调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人员调整。 应急处理管理委员会职责: 纠纷办负责医疗纠纷的投诉登记、医疗纠纷场所的安全保卫、报警工作。 对患方的违法行为进行说服教育和制止。 纠纷办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答复、处理和报告。 业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设备科)负责协助纠纷 办进行医疗纠纷相关问题的调查、答复、组织会诊、专家讨论。 宣传科负责医疗纠纷的媒体采访工作,负责纠纷现场的取证工作。 后勤部门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负责人原则上需全程协助处置。 其他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启动条件:发生医疗纠纷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三、启动程序: (一)、风险分级: 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 绝在危重病人通知单、手 32 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 10 人,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经解释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的等情形。 三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超过 10 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 仪馆,在医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等行为的;患方在医疗机构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等情形。 (二)、报告: 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 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解释处理,同时向纠纷办及总值班报告,必要时纠纷办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纠纷。 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纠纷办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必要时通知保卫科报警。 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 尽快到位,需纠纷办 33 及业务部门协调处理的,应通知纠纷办及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及时到位。 发生三级风险医疗纠纷,纠纷办应向医院主管领导报告,同时,通知保卫科向 110 或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情况紧急时,医务人员或工作人员直接报警)。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 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纠纷办掌握基本情况后,应当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在 12 小时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三)、处置: 监察室、纠纷办应热情接待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陈述,虚心征求患方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说明工作。 一级风险纠纷原则上由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沟通协调,必要时纠纷办和业务部门人员出面沟通协调。 二级风险纠纷以医务科和业务部门为主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科室及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分管院长出面接待。 三级风险纠纷分管院领导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副院长及相关科室、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院长出面接待。 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患方有依法解决 34 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申请尸 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应当告知患方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禁止停尸闹丧、打砸医疗机构和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纠纷办和业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组织院内或市内专家会诊。 纠纷办应及时将专家会诊意见和处理意见向患方通报和解释,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 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 制病历资料、对相关药物注射物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经专家讨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且患方索赔额少于规定数额的,由医院与患方协商处理,协商成功签订协议书。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并告知患方推举不超过 3 名代表参加协商。 患方索赔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或院方认为存在重大过失,估计患方索赔金额可能超过规定数额的,纠纷办应当及时向医调会和理赔中心报案。 35 县医调委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之后,纠纷办工作人员应当向其介绍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专家讨论会诊意见,协助其查阅病历资料(必要时向其提供病例复印资料,但须办理登记并签名手续)等。 同时协助医调委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与患方进行协商处理。 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受理后,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等由其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评估和协商调解,调查评估和协商调解初步意见应当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调解结果确定后,医院任何人员不得再作责任程度、赔偿数额的判定和承诺,也不得私自给予赔偿,以避免医患矛盾冲突和国有资产流失。 医院成立医 疗纠纷处理委员会。 在院长领导下,处理医疗纠纷的有关事宜,讨论评估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和最高赔偿数额。 (四)、处理流程: 在接到行政部的通知后,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纠纷办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业务部按《医疗事 36 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行政部应按规定建议家属将尸体移放殡仪馆。 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保卫工作人员或保安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物的安全;二、三级风险医疗纠纷负责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 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由医务科或业务部门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公安机构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行政部、保卫、后勤部门应当配合公安 机关强制移尸。 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由宣传科统一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并与纠纷办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 宣传科负责纠纷现场的取证工作。 需要有关科室给予配合和人员支持的,有关科室应按要求进行配合和支持。 四、后续处理:医疗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行政调解的、医调会调解的、以及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自解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医务科负责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医疗纠纷简要情况、处理经过、赔款数额、会诊讨论意见以及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37 五、责任追究: 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判定或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疗纠纷所在科室应当按照专家会诊意见、纠纷最后处理意见,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完善相应制度措施,组织整改。 当事医务人员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院内公示。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无故不到场,每人次罚 50 元。 未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失和事态扩大等严重后果的,将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十)、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常有可能因锐器伤等职业暴露而引发血源感染的危险,为使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能够得到有效的预防处理,降低传染性疾病感染的危险,保障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参照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修订我院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职业暴露定义: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护理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意外被某种传染病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粘膜,或被含传染病的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有被感染的 38 可能。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职业暴露管理事 故应急处理小组: 组 长:院长 副组长:主管院长 成员:感染管理科主任 医务科科长 护理部主任 疾病预防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各项制度汇编网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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