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住院大楼建筑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如果排名前三的中标候选人均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7.中标通知书 确定出中标人后,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 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 部分。 招标人将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28.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或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中标差价等损失;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 29.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 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 2020) 1980 号文件标准向中标方收取。 (2)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交纳中标服务费。 XX 市第一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建筑实施性方案设计 招标文件 14 第 三 章 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 协议书格式 本协议由 (以下简称“委托方” )与 (以下简称“设计方” )于 年 月 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委托方拟建设 (工程简称 ),并通过 年 月 日的中标通知 书接受了设计方以人民币 万元为本工程 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文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书 (如已完成 ):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 合同条件的专用条件; 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 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委托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上述 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 顺 序在前的为准。 考虑到委托方将按下条规定付款给设计方,设计方在此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完成本阶段工程设计及工地设计代表服务工作。 考虑到设计方将进行本工程 阶段的设计及工地设计代表服务工作,委托方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给设计方。 为此,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 委托方代表: (签名、盖公章 ): 设计方代表 (签名、盖公章 ): 委托方 (公章 ): 设计方 (公章 ): 地 址: 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XX 市第一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建筑实施性方案设计 招标文件 15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概述 定义 建设项目设计招投 标合同文本中以下的用词及词语除根据上下文号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指本合同条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标通知书、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协议书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委托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设计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设计方: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委托方接受的当事人。 投标书:指设计方为工程向委托方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能接受,为工程而作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定金:指委托方与设计方订立合 同之后,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委托方向设计方预先付给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方正式接受设计方投标的接受信。 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合同价款:指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设计方为完成设计及有关工作应付 的总金额。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强制力量。 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委托方和设计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 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协议书(如已完成)及其附件(含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及修改文件等)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 合同条件的专用条件; 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 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委托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 10条约定的办法解 决。 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专用条件约定的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专用条件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设计中必须使用专用条件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 委托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无偿提供中文译本或英文本。 双方责任 委托方责任 委托方应尊重设计方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工作的权力,不应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向设计方提供开展设 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XX 市第一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建筑实施性方案设计 招标文件 16 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 负责对外协议的联系工作,并签订与工程建设及将来运行有关的土地征用、燃料、运输、灰场、水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综合利用出线走廊、有关设备等(如需要)协议或合同。 负责协调设计过程中与有关单位的配合问题。 委托方需保护设计方的设计版权,未经设计方同意,委托方对设计方交付的施工图纸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委托方聘请设计监理时 ,应明确所赋予设计监理方代行的责任,义务,权利和工作范围,除非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外,设计监理方无权变更或免除设计方在合同中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 设计方责任 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进行设计工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控制工程造价; 设计方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 8 条规定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施工图纸,并对委托范围内的设计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设计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和投标书中有关质量方面的承诺进行设计的组织和具体实施,保证设计质量; 设计方应按行业规定和合同要求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设计服务工作; 设计方应依据合同,接受委托方聘请的设计监理方的监理。 设计监理的任何建议、检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不应变更或免除设计方的责任; 设计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设计工期:委托、设计双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确实。 审查、确认 审查 设计方应按国家规定呈交符合各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的图纸文件供审查之用,委托方负责审查的安排,审查费 用由委托方负责; 设计方交付施工图纸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必要修改补充。 若审定的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双方需补充或另签合同。 确认 委托方可组织并对施工用设计图纸进行确认或施工图会审工作; 确认或会审意见如造成非设计方原因的设计的返工,其返工费用由委托方负责,如属设计方责任,则不应增加设计费用。 其 它 服务:委托、设计双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违约 XX 市第一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建筑实施性方案设计 招标文件 17 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设计方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按损失的大小减收设计费; ,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委托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 ,延误了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 8条规定的施工图纸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误期罚款总额一般不应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二; 、规模、条件未按期提 交资料或提交资料错误及对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返工费或追加工作量的补偿; 按 条委托方提交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方交付施工图纸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 15 天以上时,委托、设计双方可重新商定提交施工图纸的时间; 在合同履行期间,非设计方原因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展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工作的,委托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合同生效后,非设计方原因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施工图纸交付 设计方根据有关施工图纸出版份数规定和双方商定的文件交付时间向委托方提供施工图纸。 现场服务 8. 1 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根据工程情况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参加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8. 2 委托、设计双方应对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阶段的设计方现场服务人月数协商确定; 8. 3 委托方另有要求需设计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 4 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委托方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通讯和生活条件。 争议与索赔 :委托、设计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要求调解、仲裁、或诉讼的,可按专用条件的约定,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XX 市第一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建筑实施性方案设计 招标文件 18 方式解决: 向有管辖权的 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除在仲裁裁决中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仲裁期间,除与仲裁有关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的义务。 索赔: 设计方可按以下规定向委托方索赔: ,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0天内,向委托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委托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 10 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设计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委托方在 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委托方可按以下规定向设计方索赔: ,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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