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带附表内容摘要:

、教育费附加。 五、 各项费用适用范围: (一) 建筑工程: 1. 单层建筑:各类单层建筑 物 及各种车棚、货棚、站台等单层建筑物。 2. 住宅:指城镇乡村所建各类住宅、宿舍、公寓、别墅。 3. 公共建筑:不属于单层 建筑和住宅 的其它各种用途建筑物。 (二) 装饰工程:《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装饰工程所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三) 构筑物:烟囱、水塔、筒仓、贮水(油)池和其它地上、地下的构筑物工程以及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建筑工程的道路、窨井、化粪池、沟道、围墙、挡土墙、混凝土管道等。 (四) 钢结构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中的钢结构柱、 梁 、屋架、天窗架、平台及其它构件。 (五) 独立土石方、地下 降 水工程:竖向土石方、沟渠、河道、地下降水工程。 (六) 桩基础:建筑、市政工程中各类基础桩、护坡桩、连续墙。 (七) 仿古建筑 :《北京市建 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仿古建筑工程所规定的仿古建筑工程。 (八) 安装工程: 1. 住宅、公共建筑:动力、照明、消防、广播、电视、电话等电气工程以及采暖、给排水、燃气工程。 2. 其它:变配电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电梯安装、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外电缆敷设、架空线路、路灯、室外管道工程等。 (九) 市政工程:市政道路、桥梁、管道工程。 (十) 绿化工程:城市、庭园、行道新辟栽植和园林栽植改造工程。 (十一) 庭园工程:《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十册庭园工程所规定的内容。 六、 有关规定: 1. 临时设施费中建筑工程按承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全部工程的总 体建筑面积划分。 2. 单项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取费标准的依据。 3. 一个单项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确定取费标准。 4. 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建筑工程的道路、窨井、化粪池、沟道、围墙等的企业管理费,按构筑物中的其它标准执行。 5. 构筑物中的动力、照明、消防、广播、电视、电话等电气工程以及采暖、给排水、燃气工程的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按檐高 25m以下公共建筑标准执行。 6. 电气安装工程中,无变电设施的配电工程执行安装工程中的住宅、公共建筑的相应标准;带有变电设施的变电 和配电工程应以低压柜出口为界,分别执行安装工程中的住宅、公共建筑和其它的相应标准。 七、 计算规则: 1. 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绿化工程的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均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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