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内容摘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 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第五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 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一)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 2 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二)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 3 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三)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 2 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 010— 65261138),并在 12 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一)。 第六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