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经营协议内容摘要:

造成的亏损。 第三章 项目经营管理 第五条 : 生产经营权全部有乙方全权管理。 第六条 : 甲方可委派出任董事长、财务总监各一名,其他管理人员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乙方负责在岗员工按国家政策及时发放工资。 第八 条:项目具体经营模式、生产管理及 业务、 规章制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双方应认真全面遵守。 第九条:甲、乙双方不得从事损害项目经营的活动,不得非法经营,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甲、乙双方若有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对方同意,转让时,对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3 第四章 合作经营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一条:若有第三方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 应 当经甲 、 乙双方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加入的新合作人与 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合作人如退出经营,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合作人一致同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经营。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退出合作经营。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经营造成损失; 执行合作经 营事务时有 不 正当行为; 合作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经营的的全部财产份额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退出合作经 营 后以退出时的财产 状况 进行结算,无论 以何 种方式出资,均经金钱结算。 未经合作人同意而自行退出合作经营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 应 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退出合作经营的合作人对其退出前已发生的合作经营债务, 与 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4 第五章 合作经营的终止和清算 第十五条 :任何合作一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合作经营,合作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终止 : 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作人不愿意继续合作经营的; 全体合作人决定终止合作经营的。 第十六条:合作经营结束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十七条 : 合作经营终止后,如合作经营存在借款 , 财产应 优先 偿还借款,如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全体合作人须按照自己的投资比例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偿还义务。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甲方须积极做好安全、环保、税务等工作,及时办理相关公司证件,确保项目经营的合法。 第十九条:合作人履行合作经营协议发生争议时,合作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合作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之补充协议作 为 本协议附件也 与 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 、 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署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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