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教研室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内容,按教学大纲规定写出规范的教案和讲稿,在教研室试讲合格。 (本条暂定为试讲合格)。 非师范院校毕业的青年教师,应该在学校 规定的期限内,经过岗前教育理论和教育技艺培训,掌握教育规律,熟悉教师职责,并取得合格证书。 13 本科毕业的青年教师,原则上要求修完本学科或相近学科专业硕士学位主要课程,成绩合格,达到研究生毕业水平。 具备上述 3 个条件的教师,经教研室推荐,公共基础教研室 主任审查批准,教务处备案,方 能取得新开课主讲资格(逐渐推行)。 第五条:为了充分发挥教师的教学才能,优化教师知识结构,提高办学效益,鼓励有能力的教师开设新课程。 教师开新课须具备以 下条件 : 对拟开新课有较深入研究,积累了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或经过该门课程的进修培训,成绩优良。 提出拟开新课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辅助教材,写出规范的教案。 经过教研室试讲评议,达到开课基本要求。 具备上 述条件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做好新开课准备,经教研室 审查、报教务处列入教学计划组织实施。 三、 教学准备 第四条:钻研教学大纲,明确课程及其各章节的教学 目的和要求,分清重点章节和章节的重点、难点,根据安排填写上报《课程教学进程表》。 第五条:了解本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作用和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正确处理好本课程与选修课之间的衔接,掌握该学科发展动态、地区特色及相关课程的基本内容。 第六条: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特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和教学进 14 程,选择适宜的教学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优化组合。 第七条:熟悉教学环境,做好必要的物质准备和精神准备,集中精力,全力以赴,确保高质量完成教学工作。 第八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教学对象和地方的特点,认真撰写讲 稿和编写教案。 熟悉掌握教学基本技能,做好课前演 示,如课堂讲授技艺、板书、辅助性教学手段应用技巧、 实践技能等。 四、 课堂教学 第九条:教师应精心组织,精细施教,充分利用教学时间,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效果;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规定,认真实施教案,全面把握课程的深度、广度,讲清重点、难点,把传授知识与培养正确的世界观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教书育人。 第十条:教师在保证课程基本要求前提下,应适当介绍本学科最新研究动态,评价各学派的学术观点,活跃学术思想,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与创新精神。 第十一条:教师要通过自身的课堂教学活动 ,树立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良好形象。 讲课要精神饱满,语言流畅简明,板书规范、辅助教学手段形象生动;提倡启发式和研究型教学法,引导学生的科学思维;注重教学信息反馈,及时调整教学进度和改进教学方法;鼓励学生提问、质疑,以真诚的态度回答学生的提问。 第十二条:对学生应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对学生中干扰课堂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与课程教学无关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认真 15 填写好教学日志。 第十三条:教师应充分利用课堂讨论或习题课帮助学生消化、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知识面,帮助后进生掌握课堂教学知识,开发其学习潜 力。 五、 辅导答疑 第十四条:辅导答疑要贯穿于课程教学计划,以个别答疑为主,集体辅导为辅。 第十五条:辅导时,师要精心准备,及时辅导,认真答疑。 第十六条:辅导答疑应遵循因材施教原则,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和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指导学生查阅参考书籍和文献资料。 同时要加强对后进生的辅导。 六、作业 第十七条:要按课程要求明确规定作业内容、数量、次数及交作业时间。 作业以书面答题为主,也可以根据课程特点写读书笔记、资料卡片、设计图、画、标本及实物制作等。 没有作业的课程,教师要给学生指定必读参考书,并列入期末考试内容,专业参考书数量不足的,应指定阅读范围,同样列入期末考试内容。 第十八条:教师应按时认真批改作业,原则上作业应全批全改,公正评定成绩,肯定优点,如实指出不足,认真记载次数和成绩。 第十九条:鼓励学生自行增加作业,并尽可能给予批改。 对缺交作业次数超过作业布置总次数 1/ 3 的学生,应如实报教务处取 16 消该 门课程考试资格,令其重修;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其重做。 七、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学生进一步掌握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师教学效果,反馈教学管理工作信息,均有重大作用。 所有课程及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 课程考核须按教务处的安排执行,教师不得随意更动。 凡在期中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必须报教务处批准,否则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教师应按规定精心命题,按时提交高质量的规范化试题,并严守试题机密。 要积极参与考试制度改革,建立并不断完善试题库,推进教考分离和课程统考。 统 考课程由教务处确定,考试后应组织有关教师按大纲和教材命题并组织统一阅卷。 第二十二条:主考和监考教师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考场管理,整顿考场秩序,预防考场违纪行为,及时按规定处理违纪学生,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教师应及时认真做好阅卷工作,要坚持统一的评分标准,公正评定成绩,考试成绩按时报送教务处和部办公室各一份。 学生成绩一经报出,未经组织复查,任何人无权更改。 第二十四条:教师在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自觉遵守教学纪律。 按时上、下课,不得任意变动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准自行请人代课。 教师因故需调课、停课, 须提 前填写课程变更申请表(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办理),经教研室主任、副 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 17 核 准后方可调课、停课。 教师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代课,以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任课教师须严格按照教学周历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实施教学,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教学内容。 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得讲述与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更不准散步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第二十六条:教师要为人师表,要以严谨的治学精神,高尚的道德情操,文明的语言和整洁大方的仪表 为学生树立良好风范。 要使用普通话授课,课堂上不得接打手机,不说别人短处和散布教师间的矛盾。 第二十七条:教师应在校风建设中做出表率。 严禁在评阅试卷或成绩评定中给人情分,更不准借评分之机打击报复学生,不准为违纪生、补考生、重修生说情,更不准向领导和有关教师、管理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教学工作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要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教研活动和公益活动,积极投入教育教学改革。 第二十九条:教师违反教学纪律,有关教研室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教学差错、 教学事故者,给予通报;造成重大事故或连续多次出现事故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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