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与院领导出国等。 (十)其它应当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条 议题需经过论证和确认后方可列入党委会议程。 通常情况下,需要提交党委会集体决策的议题,属行政工作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审议,一般由院长在会前提出。 属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由书记办公会研究审议 ,一般由分管书记在会前提出。 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或在党政联席会上汇总,由书记(或指定的副书记)审核后确定。 凡未经会前审定、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临时会议,概不列入党委会议程。 第十一条 党委会的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办主任(或副主任),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分别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在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进行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重要干部的任免等),通过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 的,应逐项表决。 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会后由党委办公室向其通报党委会讨论情况。 第十二条 党委会的决议一经作出,本着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的同志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和执行情况,应根据要求向党委会汇报。 第十三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 召集。 第三章 院长办公会及其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研究和决定日常工作的会议。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院长在党委领导下,依法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副院长和院长助理协助院长做好分管工作。 院长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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