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和修理厂合作协议书内容摘要:

向车主、保险公司公开维修项目清单; 车辆修理完毕,出厂前要求完整填写维修记录,并向车主解释出厂标准; 工时定额、工时费。 (八 ) 乙方接受《损失确认书》中所确认的维修项目、方式 和金额后,当修理 过程中发现因保险事故导致的但在《损失确认书》中未 列明的损失项目时,应主动与甲方联系。 在未征得甲方同意前所有因修理项目及其金额变更,扩大的金额部分,甲方不予承担。 (九 ) 乙方应遵循双方协商的相关车辆的工时率、配件价格,价格确定后乙方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 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十 ) 乙方承诺承修甲方 的事故车辆应优先维修,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一 ) 保险车辆进厂修理期间,保证送修车辆不再遭受损坏或损失扩大,不使用客户送修车辆。 在经营过程中, 本着 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做任何有损于甲方和事故车车主的事情。 (十二 ) 在甲方认可的前提下,甲方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以直接同乙方就保户应付的事故车辆修理费用进行结算。 (十三 ) 应客户要求,在取得甲方合法授权的条件下,可以代为办理保险索赔事宜。 (十四 ) 应协助甲方做好保险条款及保险服务的宣传工作。 第五 条 其它服务 (一)乙方对甲方所承保的车辆提供 优惠的维修保养服务; (二)根据乙方实际情况,为甲方所承保的车辆提供其它特色服务: (以下服务内容请乙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 ( □ 免 费提供 次 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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