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速铁路技术第1册钢轨内容摘要:

04%时,应对钢坯进行缓冷或等温处理,此时,每炉都应从钢轨上取样进行氢含量检验。 成品轨氢含量检验在热锯处随机取样。 但对于一个连浇中的第一炉,应从任一注流的第一个钢坯的最后部分切取。 试样应在轨头中心制取,试样尺寸为 6 mm 30mm,在定氢仪上测定。 钢水及成品轨氢含量测定也可按供需双方协议的试验方法进行。 总含氧量 总含氧量测定在钢水中取样并使之凝固,或者在钢轨的头部取样,取样位置如图 3 所示。 试验方法供需双方协议。 硬度 布氏硬度试验在钢轨上随机切取 200mm 长的钢轨试样上进行,轨头顶面应磨去 表层,试验点应不少于 10 个,试验方法按 GB/ 规定进行。 显微组织 显微组织检验在轨头(见图 4)及轨腰中和轴部位取样,试验方法按 GB/T13298 的规定进行。 落锤 钢轨试样长度不小于 ,其表面不应有缺陷。 试验在 10℃ 以上的室温下进行,试样轨头向上平放在刚性试验机的两支点上,支点间距为 1m,用 1000kg 重锤从 的高度自由落下打击一次。 超声波探伤 所用方法应确保被检验的最小横截面面积为: 轨头部分不小于 70%; 轨腰部分不小于 60%; 轨底部分见图 5; 上述面积根据探头发射声影确定。 钢轨头部应从两个侧面和踏面进行检测。 京沪高速铁路 60kg/m 钢轨技术条件 10 探头频率为 MHz~ 5MHz 检测灵敏度应比检测 规定的 人工缺陷所要求的灵敏度至少高 4dB。 当出现可能是缺陷的反射波时,应再提高灵敏度 2dB 重新进行超声波检测。 当用提高后的灵敏度进行超声波检测而钢轨的缺陷信号仍超过阈值时,此钢轨应报废或将有缺陷部分切除。 超声波检测系统应有对界面或背面回波信号的连续监视功能。 对钢轨进行超声波检测时应备有一段标定轨,钢轨的轨头、轨腰、轨底的人工缺陷位置分别见图 图 图 8。 也可以使用其它标定方法,但这些方法应与上述方法的检测灵敏度值等同。 轨底残余应力 轨底残余应力测定按附录 C 规定 的方法进行。 断裂韧性 断裂韧性试验按附录 D 规定的方法进行。 疲劳裂纹扩展速率 采用三点弯曲、单边缺口试样,其尺寸和在钢轨上的取样部位如图 9 所示。 在下述条件下对每根样轨至少取三个试样进行试验: 试验温度:+ 15℃~+ 25℃; 最小循环荷载 /最大循环荷载 R=; 三点弯曲试样加载跨距= 4W(见图 9); 循环加载频率: 15Hz~ 40Hz; 试验环境:试验室内大气环境。 其它有关规定按 GB/T6398 执行。 疲劳 按 ISO1099 的规定进行等幅 疲劳试验,取样部位及试样尺寸如图 10 所示。 在下述条件下从每根样轨上至少取三个试样进行试验: 试验温度:+ 15℃~+ 25℃; 京沪 高速铁路 60kg/m 钢轨技术条件 11 控制变量应为轴向应变幅; 应变循环应对称于初始零应变。 6 检验规则 监督 需方有权监督钢轨生产的各个工序和各种检验,并有权检查这些检验结果。 型式试验 供方至少每隔 5 年和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一次型式试验。 每隔 2 年还要加做一次残余应力检验。 所有试验均应在有资质的实验室中进行。 投标时供方应提供全部型 式试验结果。 供方应提供给需方型式试验最终结果所依据的所有试验记录、标定和计算值。 型式试验包括表 9 的所有项目,试样应从经过精轧矫直的钢轨中切取,并且不再对这些试样做任何机械的或热的处理。 断裂韧性、疲劳裂纹扩展速率和疲劳试验所用试样(分别见 、 和)应从三个样轨上切取,样轨应分别取自不同的炉号和不同的连铸流号。 残余应力试验(见 )应选取六根样轨。 各项试验的取样部位和试验方法见表 9。 验收检验 组批规则:每批由同钢号、同型号若干炉钢水的连续 浇铸坯轧制的钢轨组成。 连铸坯上下相邻炉号的划分方法:在连铸过程中,除完全由下炉号钢水铸成的钢坯外,其余的钢坯均为同一炉号所铸成的钢坯。 钢轨的验收检验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 必要时需方有权进行抽检,具体项目供需双方在订货时另行商定。 验收检验包括表 9 中序号 1~ 13 的所有项目,其检验频次、取样部位和试验方法见表 9。 复验与判定 钢轨初验不合格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复验与判定。 化学成分 京沪高速铁路 60kg/m 钢轨技术条件 12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不允许复验。 拉伸试验 当初验结果不合格时 , 应在同一炉另两支钢轨上各取一块复验样进行复验。 其中一块复验样应取在与初验样同一铸流轧制的钢轨上,另一块复验样在其它铸流轧制的钢轨上取样。 两块复验样的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技术条件规定时,该炉钢轨应予验收。 如两块复验样的检验结果均不符合本技术条件规定,则应取样再验。 同一铸流钢轨两次检验结果均不合格时,则该铸流钢轨不得验收。 如果一块复验样检验不合格时,则应对不合格钢轨所在铸流和其它铸流所轧制的钢轨上继续取样检验,直到合格为止。 脱碳层、非金属夹杂物 当初验结果不合格时 , 应在同一批另两支钢轨上各取一块复验样进行复验。 其中一块复验样应在同一铸流轧制的钢轨上取样,另一块复验样应在同一批的其它铸流轧制的钢轨上取样。 两块复验样的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技术条件规定时,该批钢轨应予验收。 如果其中一块复验样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应对不合格铸流和其它铸流轧制的钢轨继续取样再验,直到合格为止。 同一铸流钢轨两次检验结果均不合格时,则该铸流钢轨不得验收。 低倍 钢轨白点不允许复验。 当低倍组织初验不符合本技术条件规定时,可 用下列方法进行复验和再验: 在同一铸流初验取样部位的前后两侧,各取一个试样进行复验。 这两个复验样中,至少有一个取自与初验样同一铸坯的钢轨上,两个复验样之间的钢轨不应验收。 如果两个复验样的复验结果都符合要求,则该批其余的钢轨可以验收。 如果有一个复验样不合格,可继续取样再验,直至合格为止。 当低倍组织缺陷难以辨认时,可在更高的放大倍率下作进一步检查。 落锤 当落锤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可用下述方法进行复验和再验: 应对同一连浇的其它所有炉次取一个试样进行检验。 对于 初验不合格所在炉,应在同一铸流初验取样部位的前后两侧,各取一个试样进行复验。 这两个复验试样中,至少有一个取自与初验试样京沪 高速铁路 60kg/m 钢轨技术条件 13 同一铸坯的钢轨上,两个复验样之间的钢轨不应验收。 如果两个复验样结果都符合要求,该炉其余的钢轨可以验收。 如果仍有一个复验样不合格,可继续取样再验,直到合格为止。 7 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标志 在每根钢轨一侧的轨腰上,每 4m 间隔内应轧制出下列清晰、凸起的标志,字符高 20 mm~25mm,凸起 mm~ : a)生产厂标志; b)型号; c)钢号; d)制造年(轧制年 份末两位数)、月。 在每根钢轨无轧制标志的轨腰上,至少每 5m 间隔,采用热压印机(不允许冷压印)按顺序压上下列清晰的标志,压印的字符应具有平直或圆弧形表面,字符高 16mm,深 mm~ ,宽 1 mm~ ,侧面应倾斜,字母和数字应与竖直方向成 10176。 角且具有圆弧拐角: a)炉罐号; b)连铸流号; c)连铸坯号; d)钢轨顺序号。 无标志或标志不清无法辨认时,不应交货。 不应改变标志顺序。 轧制和压印的字符也可由供 需双方在订货时商定。 钢轨精整后,在钢轨一个端面头部贴上标签,标签中所填写的内容应包括型号、钢号、炉罐号、长度等。 钢轨的涂色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质量证明书 交货钢轨应附有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开具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称; 京沪高速铁路 60kg/m 钢轨技术条件 14 b)型号; c)钢号; d)钢轨数目和重量; e)炉罐号; f)本技术条件规定的各项验收检验结果; g)出厂日期。 8 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体系 供方应具备经过独立机构认证和审核并符合 GB/T19001 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 需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质量保证体系作进一步审核。 质量保证期限 钢轨从制造年度 N 生效起至 N+ 5 年度的 12 月 31 日止,供方应保证钢轨没有制造上的任何有害缺陷和在生产厂验收检验时未被发现的任何有害缺陷。 若在此期间钢轨由于断裂或其它缺陷不能使用时,供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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