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溪区畜牧水产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汇编内容摘要:

动物诊疗场所 200 米 以上。 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米、深 米以上的消毒池; 3 、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列独立; 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5 、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24 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七 )申请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距离动物饲养场和 养殖小区 50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米以上; 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 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 交易区地面、墙面 (裙 )和台面防水、易清洗; 有消毒制度。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 六、申请材料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 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按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 区 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 )设施设备清单; (四 )管理制度文本; (五 )人员情况。 七、办理期限 (一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二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区 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 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25 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恧见和有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市 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办理程序: (一 )受理 岗位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站 工作人员 , 电话: 8413650 岗位职责及投限 :对申请人 提 出 的 行政许可申请. 就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的,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其向相关行政机关 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 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或在 5 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单位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时限: 5 个工作日 (二 )审查 A、初审 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动物防疫监督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26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必要时 组织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提出初审意见,交 动物防疫监督站负责人审核。 时限: 3 个工作日 B、复审 岗位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站 分管副 站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站长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时限: 2 个工作日 (三 )决定 岗位负责人:动物防疫监督站站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 限: 5 个工作日 (四 )告知与公示 岗位责任人: 动物防疫监督站 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圾限: (1)对通过审批的,由项目承办人制作《动物防疫合格证》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限: 5 个工作日 九、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和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执行。 27 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在 2 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流程图 提出申请 更正或 补充材料 查验申请人、材料 是否具有 申请资料 不予受理 区 动物防疫督站 相关人员进行初审 站长复审 分管局领导 畜牧局初审人员和行政许可受理 窗口联络员按照最终决定进行处理 畜牧局 予以公示 通知申请人 办理有关手续 向申请人发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书 向申请人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 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 决定 提出 同意意见 符合条件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不属于本局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需要补正材料的、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受理人 申请人 28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制度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 区畜牧水产局 动物防疫监督站 二、责任人 站长负责制下,分管岗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四、使用范围 拟从事动物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单位或个人 五、申报条件 (一) 在固定场所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具备以下条 件: 有固定的与从事的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设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室和兽药房; 有与动物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药品储备; 有与所从事的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患病动物隔离、消毒、污水污物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专用设施; 有动物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就诊登记、处方管理、兽药采购试用登记、精神药品保管与使用、收费标准公示制度等管理制度; 有2名以上符合《湖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从事动物诊疗的专业人员。 (二) 在动物饲养、贮存、中转场所进行动物诊疗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符合《湖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有动物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制度并实施; 29 有诊疗登记、处方管理、兽药采购使用登记等动物诊疗管理制度; 有必要的诊疗器械和药品贮备。 (三) 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必须通过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兽医从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人畜共患病原检查为阴性,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有 兽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有兽医专业专科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一年以上; 有兽医中专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二年以上; 自学兽医技术,并连续从事兽医工作五年以上,取得技术员以上职称。 六、申请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七、办理期限 (一)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批准,并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拟在城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区 动物防疫监督 部门提出申请,最终受理申请的 动物防疫监督 部门按国家产业政策和合理布局的要求,在十五日内批复是否同意筹建或改建;批 准筹建和改建的,申请人按规定和审批机关的要求新建和改建;筹建结束后,向发证机关申请审核验收,发 30 证机关在十五日内组织动物诊疗专家对诊疗单位的条件进行现场审核验收,验收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合理布局等要求,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 (四) 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由发证机关统一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代收取有关费用。 八、办理程序 (一) 受理 岗位责任人: 动物防疫监督站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动物诊疗许可 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 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时限:5个工作日 (二) 审查 A、初审 岗位责任人: 动物防疫监督站动物防疫监督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31 (1)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必要时对动物诊疗场所及其配套设备、设施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动物防疫监督站负责人审核。 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岗位责任人: 动物防疫监督站分管副站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站长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 (三) 决定 岗位负责人: 动物防疫监督站站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岗位责任人: 防疫监督站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承办人制作《动物诊疗许可证》,由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 对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限:5个工作日 九、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十、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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