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内容摘要:

诊,未导致不良后果 Ⅲ 诊断报告书写规范 诊断报告书写不规范,未产生不良影响 Ⅲ 诊断报告书写不规范,产 生不良影响 Ⅱ 十八)药剂科主任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要点及判定标准: 责任内容 责任要点 缺陷级别 人员分工合理,坚持 24 小时值班制度 未坚持 24 小时值班制度,不能满足临床急诊要求,未产生不良后果 Ⅲ 未坚持 24 小时值班制度,不能临床急诊要求,产生了轻微不良后果 Ⅱ 未坚持 24 小时值班制度,不能满足临床急诊,产生了严重不良后果 Ⅰ 建立了毒、麻、限、剧及贵重药品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未严格执行制度,出现管理错误,未产生不良后果 Ⅲ 未严格执行制度,出现管理错误,产生了轻微不良后果 Ⅱ 未 严格执行制度,出现管理错误,产生了严重不良后果 Ⅰ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未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出现投药错误并导致严重不良后果 Ⅰ 未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出现投药错误并导致轻微不良后果 Ⅱ 未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出现投药错误,未导致不良后果 Ⅲ 积极指导临床用药,能定期深入临床科室了解药物不良反应,指导临床提高用药安全 不能定期向临床反馈药物不良反应,未导致不良后果 Ⅲ 不能定期向临床反馈药物不良反应,未导致不良后果 Ⅱ 十九 )发生安全缺陷后的处理 发生Ⅲ级安全缺陷,全院通报批评,当月科主任奖金 分配系数下调。 如发生经济损失,科主任承担损失总数的 15%,总金额不超过 元。 缺陷当事人承担 85%,总金额不超过 1500 元。 当月不得评为先进科室。 发生Ⅱ级安全缺陷,全院通报批评,当月科主任奖金分配系数下调。 如发生经济损失,科主任承担损失总数的 15%,总金额不超过 元。 缺陷当事人承担 85%,总金额不超过 2500 元。 三月内不得评为先进科室。 发生Ⅰ级安全缺陷,全院通报批评,当月科主任奖金分配系数下调。 如发生经济损失,科主任承担损失总数的 15%,总金额不超过 元。 缺陷当事人承担 85%,总金额不超过 3500 元。 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科室。 因安全缺陷引发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除按上述各项进行处罚外,同时按《医疗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二十) 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的认定机构及认定标准 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的认定机构 1)医疗差错事故防范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xx 副组长:业务副院长 医务科长 护理部主任 成 员: 工作职责 ( 1)定期对全院医疗、医技、护理人员进行医德医风和医疗安全教育,使每个医务人员从思想上重视医疗安全工作。 (2)监督检 查全院医务人员对各自岗位职责和医疗规章制度,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的遵守执行情况。 (3)定期、不定期检查各科室医疗安全防范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医疗安全评比活动,及时发现、纠正存在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不安全隐患。 (4)查处各科室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及医疗纠纷事件。 2)医疗、护理差错事故责任认定技术小组 组 长:业务副院长 副组长:组 员: 工作职责: (1)在医疗差错事故防范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接受医务科、护理部委托,分析、认定院内协商处理的事故争议案件和经过鉴定或人民法院判决案件的责任科室及责任人。 (2)对医患双方争议的事实及事实形成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认定院内医疗事故争议的责任程度。 (3)对科室及其医务人员施行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行为与事实依据进行分析、认定。 (4)确认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并确认相关责任人。 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 的认定标准 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具体认定标准详见国务院 2020 年 4 月 4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有关配套文件。 2)医疗差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着漏诊、误诊、误治、漏检、错检等过错事实,但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纠纷。 根据给患者造成的严重程度不同,医疗差错分为一般差错和严重差错二大类。 一般 差错是指存在着漏诊、误诊、误治、漏检、错检等事实,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纠纷。 严重差错是指存在着漏诊、误诊、误治、漏检、错检等事实,延长了患者的住院时间、增加了患者的住院费用、增加了患者的痛苦,但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纠纷。 (二十一)发生医疗、护理过失及医疗事故争议后的处理措施 在发生医疗、护理过失后,应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量防止或减少可能对患者造成的医疗损害。 当事医务人员或发现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核实并报医务科及分管副院长,同时积极组织抢救。 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当事科室应如实向患者说明情况,积极、主动做好患者及家属的思想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双方意见分歧时,应按规定将病历、各种原始资料及实物妥善保管,并报告医务科,医务科听取意见后,按规定办理封存手续。 患者死亡,如死因不明或家属对患者死因提出疑义,应按有关规定动员患者家属在48 小时内进行尸体解剖。 对可能因医疗事故争议引发恶性事件时,还应向保卫科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了解、核实情况后,应在 8 小时内报医务科及分管院领 导。 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争议,医院应在 12 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相关科室应在一周内进行讨论,及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讨论结果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及分管院领导。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在事实未调查清楚之前,首先应由当事科室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后对患者及家属做必要的解释和疏导,个人不得随意答复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问题。 若有原则性争议,应告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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