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巴赛尔协议及其发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权风险资产总额 *100% • 总资本充足率 =总资本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100% • 《 巴塞尔协议 》 将所有表外融资工具和融资方式分为五类,并分别确定了它们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 • ( 1) 贷款的替代形式 —— 100% • ( 2) 与特定交易相关的或由项目 —— 50% • ( 3) 短期的可自动清偿与贸易相关的或有项目 —— 20% • ( 4) 票据发行便利 —— 20% • 期限超过一年 —— 20% • 期限在一年以内 —— 0% • ( 5)同利率和汇率有关的项目(比较复杂) (四)补充协议 • 1995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 《 结合市场风险后资本协议修正案 》 ,称为《 补充协议 》 ,也有人称为第四个巴塞尔协议。 •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 • 风险测量框架: 商业银行必须以量化的方式,准确计算出自己所承受的市场风险,这既包括银行从事交易性债券、股票和相关表外科目时所承受的价格变动风险,又包括银行所承受的外汇买卖和商品买卖(如黄金,白银及其他金属交易等)风险。 • ( 1)标准测量法 • ( 2)内部模型法 • 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在计算出自己所承受的风险后,要按照有关公式,计算出相应的资本要求。 • ( 1)资本范围:增加了三级资本的概念,即原始期限为两年以上的短期债务资本,以用于应付市场风险,要求三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之和不得超过一级资本。 • ( 2)资本比率的计算:将市场风险的预测值(资本量)乘以 ( 8%的倒数),加到原协议中的加权风险资产作为总的加权风险资产,分子是一级、二级、三级资本的总和。 • 第四个 “ 巴塞尔协议 ” 是在第三个 “ 巴塞尔协议 ” 基础上的自然延伸,它重申了资本金占风险资产不能低于 8%的要求,但商业银行要达到这一要求,不仅要考虑按照风险权数加权后的资产总额,而且要考虑到自己所承受的市场风险,这意味着商业银行最低资本金要求相应地增加了。 三、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 1997年 9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 《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 ,这是该委员会关于加强高级银行监管的重大措施。 是针对商业银行面临的众多风险、尤其是表外业务风险的现状而提出的。 • 1988年的 《 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 对国际银行业风险防范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 9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银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 人们发现,即使在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基本正常的情况下,以金融衍生产品为主的市场交易风险仍然屡屡发生,致使国际银行业中重大银行倒闭或亏损事件层出不穷,如 1995年英国有近 233 年历史的巴林银行破产。 这种情况表明,仅仅靠达到 8%的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已经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 尽管 1995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 《 结合市场风险后资本协议修正案 》 (即 《 补充协议 》 ),但在银行风险管理方面仍显不足。 认识到这一客观形势,巴塞尔委员会在 1996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年会结束后开始制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 在 1997年 9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香港年会上颁布了 《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 ,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领域扩展到银行业的各个方面,以建立更为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 分五部分,共 25条,即先决条件(原则 1)、发照程序和对机构变动的审批(原则 2至 5), 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安排(原则 6至 21)、监管的正规权力(原则 22)、 跨国银行业(原则 23至 25)。 第一部分: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具体包括以下要求:由立法明确参与银行监管的各机构的目标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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