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范本)-北京市工商局内容摘要:

规的规定。 申请 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投资者 应缴付不低于百分 之二十的新增 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 五年内缴足。 )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 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 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4 第十三条 合营 一方转让其 全部或部分股权的 ,须经 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方转让时,他 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 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 调整 ,应由董事会 会议通过 ,并报审批机 关 批准,向 登记机 关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 条 本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 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 董 事长一名,由 _____方 委派 ,副董事长 ____名,分别由 _______方 委派。 董事任期为 年,经委派可以连任。 合营各方 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注:董事任期三年以下,由 投资者 自行确定。 ) 第十七 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须 经出席 董事会 会议的 董事一致 通过 方可作出决议 : 修改公司章程; 解散公司; 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公司合 并或分立; (注: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 第十八 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 当 授权 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第十九 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 可以由董事长 5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 条 董事会 会议 应当有 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一 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 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监事) 第 二十二 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 由 产生。 (注:由投资 者 自行确定 —— 共同选举或各投资方委派)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 (注:由 投资者 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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