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信托单位净值或年化收益率; (三)如果发生任何可能对本产品 /本信托或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柜台市场的信息系统向合格投资者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甲方将拟披露信息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通过邮件、传真方式发送至乙方。 乙方对拟披露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再将公告内容上传信息平台予以发布。 第五章 收费 第十四条 登记收费: 开户费的计算方法为: 理财产品转让登记手续费的计算方法为: 理财产品登记年费,每年 万元; 结算服务费的收取方法为: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柜台市场 制度汇编 ( 修订版 ) 24 因乙方提供的股权登记服务缺陷,造成甲方或甲方股东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甲方提供的登记资料有误,构成甲方或甲方股东损失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负。 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 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责任。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或突发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乙方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争议双方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同意调解的,则争议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一)将有关争议提交 ,依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第七章 协议终止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柜台市场 制度汇编 ( 修订版 ) 25 况,本协议终止: (一)本产品 /本信托终止;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当提前 30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四)一方破产、解散或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根据乙方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等,对双方各自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予以清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甲方办理完毕退出乙方柜台交易业务登记手续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 甲方、乙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本协议签署地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柜台市场 制度汇编 ( 修订版 ) 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为规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柜台市场 (以下简称“本 市场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柜台市场 管理 暂行 办法》等规章,制定本 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场经纪商 向投资者提供 本市场相关 产品或相关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服务”) ,适用本办法 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本 市场 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 的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第二十五条 经纪商 向投资者提供产品 或服务 ,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二十六条 经纪商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纪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容包括 : (一) 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 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及风险等级 ; (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柜台市场 制度汇编 ( 修订版 ) 27 (四)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五)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二十八条 本市场 可对参与本市场 柜台 交易或者其他业务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 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经纪商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机制,确定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机制应包括初次评估机制和持续评估机制,保证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能根据客户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 第三十条 经纪商 可以根据了解的信息 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 将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 和普通投资者的划分标准,由经纪商参照 相关行业自律组织 的 有关规定 确定。 第三十一条 经纪商可以参照 相关行业自律组织 的有关规定,确定向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的具体标准。 第三十二条 经纪商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教育和风险揭示,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防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柜台市场 制度汇编 ( 修订版 ) 28 范能力。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要求 经纪商 提供产品或服务, 经纪商 认 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 投资者坚持要求提供的, 经纪商 应当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 市场 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 经纪商 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第三十四条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 经纪商 可以拒绝为其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 第 三 章 监督 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市场 配合监管机关、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 经纪商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纪商 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阻碍或拒绝。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 柜台市场建设工作小组 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柜台市场 制度汇编 ( 修订版 ) 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交易规则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场上柜产品(以下统称“产品”)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市场产品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场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市场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品种与交易方式 第五条 本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 (一) 中信证券发行、管理的金融产品; (二) 中信证券受托管理的金融产品; (三) 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管理的金融产品; (四) 经证监会或协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六条 本市场产品交易通过柜台市场电子交易平台进行。 产品协议或交易对手另有约定的,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节 交易时间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柜台市场 制度汇编 ( 修订版 ) 30 第七条 本市场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市场公告的休市日,本市场休市。 第八条 本市场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为 9: 1511: 13:0015:00,必要时延长至 16:00。 第九条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做顺延。 第三章 产品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本市场交易类型包括产品的认购、申购、赎回、转让等。 第十一条 本市场具体产品的交易单位和最低交易数量均根据具体产品确定。 第十二条 本市场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根据产品情况确定涨跌幅比例。 一般情况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第十三条 客户的委托指令内容包括:投资者账户号码、产品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及本市场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委托未成交的部分可以撤销。 第十五条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经纪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产品。 第十六条 本市场交易系统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市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柜台市场 制度汇编 ( 修订版 ) 31 第二节 产品交易 第十八条 本市场产品发行认购采用“发行价格挂牌,申报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发行。 投资者认购申报应该符合产品最小认购规模和投资者数量限制。 第十九条 本市场产品转让交易采用报价交易、协议交易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交易模式。 不同上柜产品可以根据自身特征采用单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交易模式。 第二十条 报价交易是客户在柜台市场上进行确定价格申报,其他客户根据报价点击成交。 确定价格申报的类型有单边报价、双边报价、做市商报价等。 第二十一条 协议交易是客户在柜台市场上进行意向价格申报,其他客户与其协商交易意向,达成一致后向柜台市场同时提交协议成交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市 场根据产品类型确定的最小申报数量单位,买入的申报数量应为最小申报单位的整数倍。 卖方余额不足最小申报数量单位的,应当一次性卖出。 本市场可以设定、调整产品的单笔最大申报数量。 第二十三条 本市场报价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元,成交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精确到 元。 第二十四条 确定价格申报当日申报、当日有效。 意向价格申报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为 5 个交易日。 第二十五条 本市场交易的产品有持有人数量限制的,本市场对产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柜台市场 制度汇编 ( 修订版 ) 32 持有人数进行控制。 如客户委托申报可能导致持有人数量超过限额,该笔申报失败。 第二十六条 柜台市场根据产品情况提供做市服务和报价服务。 做市商管理办法由柜台市场另行规定。 第四章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第二十七条 本市场对上柜产品实施挂牌交易。 第二十八条 产品上柜期届满或不再具备上柜条件的,本市场终止其上柜交易,予以摘牌。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产品价格出现剧烈波动、产品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或其它重大的异常情况时,本市场可以对该产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第三十条 交易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产品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不接受申报。 第三十一条 产品停牌时,本市场公布的报价中包括该产品的信息;产品暂停上柜或摘牌后,本市场公布的报价中不包括该产品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产品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由本市场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产品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还须遵守本市场产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交易行为监控 第三十四条 本市场对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 一 )报价方或做市商的报价显失公允,价格严重偏离理论价值。 ( 二 )协议成交数量巨大且价格明显偏离公允价值,存在利益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柜台市场 制度汇编 ( 修订版 ) 33 送或洗钱嫌疑; ( 三 )报价方、做市商或投资者的单边持仓大于一定限额,且单向风险暴露头寸超出限额; ( 四 )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柜台市场管理部门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当发现异常交易时,采取如下措施: ( 一 )对异常交易双方或单方采取警告措施,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 二 )取消可疑申报并通知交易双方,必要时汇报给监管部门; ( 三 )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过错方采取惩罚措施,必要时禁止其入市交易。 第六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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