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模板内容摘要:

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五)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任期三年。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股东 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 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股东 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5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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